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年冬季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供应工作的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市政办〔2010〕138号
颁布日期:2010-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年冬季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供应工作的

晋市政办〔2010〕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晋煤集团、兰花集团、沁和能源集团、大宁煤矿、王坡煤矿、市煤运公司:

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确保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现就做好今年冬季全市城乡居民取暖用煤供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今年冬季供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保民生、保稳定为目标,以扶持弱势群体为重点,克服一切困难,确保城乡居民冬季取暖用煤供应,为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服务。

二、供煤原则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供煤、价优量足、确保供应的原则,各县(市、区)由所在地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市区规模性区域集中供热用煤由市政府统筹安排。晋煤集团、兰花集团、沁和能源集团、大宁煤矿、王坡煤矿等骨干煤炭生产企业除认真执行所在地政府的规定要求外,要重点做好市区集中供热燃煤供应。

三、供煤标准

城乡居民冬季取暖用煤供应每人不少于0.3吨,集中供热部分按供热面积每平方米25公斤煤计算。

四、供煤办法

乡镇、农村供煤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家庭人口证明,由乡镇政府统一向县(市、区)经贸局申报,市区集中供热用煤,由市建设局汇总后统一向市经信委申报,由市经信委、县(市、区)经贸局分别下达供煤计划,并明确供煤矿点、供煤数量和完成时限,各供煤企业、煤运公司要严格遵照执行。

五、供煤价格

各县(市、区)冬季取暖用煤价格应本着供煤企业保本让利、惠及百姓;供热企业精心管理、降低成本;市、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适当补贴的原则。供煤价格原则上不高于300元,供市区集中供热用煤仍按每吨300元计价结算。

六、保障措施

1.保证有效煤源。承担供煤任务的煤炭生产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保证正常生产,保证足够的煤源供应;对担负城乡居民和市区集中供热用煤的煤矿,未完成下达供煤任务之前,不得向外销售,否则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

2.保证供煤数量。今冬市区集中供热燃煤约需32万吨,由晋煤集团承担11万吨,兰花集团承担7.5万吨,大宁煤矿4.5万吨,沁和能源集团承担5万吨,王坡煤矿承担4万吨。各供热企业必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储备完毕。

3.保证供煤质量。凡供城乡居民生活用煤,要求所供煤质为3号煤发热量在5500大卡以上,严禁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坚决杜绝劣质煤进入市区污染环境。

4.确保运输畅通。市煤运公司各煤焦营业站对运输冬季取暖用煤的车辆要快检、快验、快放,严禁乱收费现象发生。所有治超点对冬季取暖用煤车辆在严格依法治超的前提下,加快检测,确保畅通。

5.优先保证弱势群体。对农村敬老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弱势群体的供煤,要优先安排煤源、优先安排运输。

七、加强监管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供煤任务落实不到位、不负责任、敷衍塞责的,要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无故阻拦取暖用煤运输车辆、乱收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自提高煤价的,要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今冬城乡居民取暖用煤供得上、供得好。

冬季供煤监督举报电话2024150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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