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晋市政办〔2009〕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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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综治办、市文明办、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综治办市文明办市编办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局
市交通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细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成立“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政府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民政局
1.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办法》和民政部《细则》工作。
2.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指导本级所属救助管理站和各县(市、区)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4.负责联系国内其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的返回与护送工作。
5.负责对住址不祥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
(二)市综治办
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的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并纳入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检查落实。
(三)市文明办
要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体系中。
(四)市编办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研究做好市、县两级救助管理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编制的审核工作,确保有关工作正常开展。
(五)市发改委
负责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对县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的建设要统筹考虑,予以支持。
(六)市教育局
1.对于返回我市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阶段)要及时接受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2.配合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教育转化、心理矫治工作。
3.协助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教师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七)市公安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履行告知职责。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2.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注意发现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盈利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3.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救助站设立警务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寻工作。
(八)市司法局
1.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2.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结合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揭露其犯罪行为。
3.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市财政局
1.合理安排市救助管理站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指导其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2.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救助经费的落实工作。
(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将救助管理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对有就业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年满16周岁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
(十一)市行政执法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配合公安、民政等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引导职责。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
(十二)市卫生局
1.确定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局确定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市级定点医院及各县(市、区)卫生局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2.指导市救助管理站相关人员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十三)市交通局
1.协调、指导火车站、汽车站、各运输企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口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方便。
2.对民政部门及救助站在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十四)市残联
1.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
2.支持救助管理站安装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设备。
(十五)团市委、市妇联
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社会工作站,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助、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
二、齐抓共管,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能得到及时救助
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区、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四星级以上宾馆周边、繁华街道及风景旅游区、涉外活动场所、交通要道等重要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公安、城管执法机关在这些场所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其中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城区、泽州党政机关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对在本辖区内遇到的流浪乞讨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或引导其前往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其它县(市)政府也要按照国务院《办法》的要求,并参照本意见所明确的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好本区域内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完善救助管理设施,建立救助管理网络
(一)高平、阳城、沁水、陵川在建立救助站的基础上,应尽快开展工作,做到有编制、有经费、有场地。城区、泽州有条件的社区应建立社区救助咨询点,负责对社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劝导、转送等工作。
(二)加强救助工作的引导和宣传,在主城区各汽车站、火车站、繁华路段、交通要道、各救助站(含分站)出入路口等显要位置设置救助管理站引导牌,方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求助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
四、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和分类管理。
(二)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实施保护性救助,将其送往民政部门所属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其中8岁以下的送晋城市社会福利院,9岁以上的送晋城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操纵、唆使儿童强讨强要、从事违法活动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各级民政部门所属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履行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职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条件要优于成年人,救助场所应与成年人分开。
(四)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在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力度。教育工作以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为主,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共同积极参与配合。
五、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医疗救治问题
(一)根据我市实际,城区、泽州范围内发现的病卧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通知晋城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送就近医院,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甄别确认办理相关手续后转送指定医院救治或直接护送定点医院救治。其它县(市)范围内病卧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办法由所在县(市)政府制定。
(二)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传染病(含艾滋病)的医疗救治工作,由卫生部门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指定医疗机构解决。
(三)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吸毒人员戒毒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六、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公益性救助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等工作。
附件: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赵学梅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张国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卫永太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李文明市民政局副局长
常先勤市综治办副主任
原保升市文明办副主任
张红波市编办副主任
董小清市发改委副主任
茹刚市教育局副局长
郭清洁市公安局副局长
曹连心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祥生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克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原体进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戴建军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海军市交通局党组成员
吴伟玲团市委副书记
张连平市妇联副主席
杨建国市残联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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