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发〔2013〕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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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简称“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围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以杂粮、核桃、红枣、水果、食醋、焙烤、肉类、禽蛋、酒类、饮品等10个行业为主线,以企业兼并重组和招商引资为重点,突出抓好“十大龙头企业、八大加工园区”建设,努力打造全省农产品加工中心城市。到2015年,全市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实现500亿元,与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之比达到2.2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的企业达到10户以上,力争1户企业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2户成为上市企业。
二、政策措施
(一)引导企业兼并重组
1.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以杂粮、核桃、红枣、水果、食醋、焙烤、肉类、禽蛋等8个行业为重点,鼓励和支持规模龙头企业采取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整合改造同类企业,加快培育一批国内领先、综合竞争力强、带动行业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同时淘汰一批产能较小、技术工艺落后、土地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低的农业企业,形成一批以大型企业为龙头、产业产品为链条、中小企业紧密配套的产业集群。
(二)鼓励企业融资上市
对有较强竞争力和成长性,发展前景良好,信用良好的企业,要支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2.市财政设立企业上市引导资金,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财务顾问、保荐、审计、评估、律师等费用补助。对进入拟上市程序的企业,经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并出具辅导验收报告后,奖补10万元;上市首发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正式受理,凭中国证监会征求意见函,奖补10万元。
3.定期组织拟上市企业培训,增强拟上市企业实务操作能力,切实提高企业上市效率和成功率。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天交所、海外首发上市的龙头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上市企业总部迁建我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鼓励上市企业进行再融资,融资成功后奖励16万元。
(三)推动企业科技创新
5.积极支持重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与国内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院士、博士工作站和工程(重点)实验室等,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补。
6.鼓励省内外科研院所围绕我市特色农产品开展加工技术研发攻关,对被市内加工企业有偿转让并应用于产品的研发成果,一次性奖补科研院所1年成果转让费。“攻关计划”、“星火计划”项目要向龙头企业倾斜,支持企业搞好新产品开发。
7.定期组织开展专业技术、高新技术培训。有计划地组织龙头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产品展示展销会或参加省内外农业高新技术博览会,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四)支持企业品牌建设
8.农产品加工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国际农交会产品金奖、中国国际农交会产品银奖、山西省著名商标、山西省名牌产品的奖励和“三品”认证补贴继续执行《中共晋中市委、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村一品发展的意见》(市发〔2012〕11号)文件。
(五)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9.支持鼓励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合作社兴办或入股龙头企业,推进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深度融合。鼓励龙头企业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各环节,开展农资供应、技术推广、信息服务、质量管理等,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优质服务。通过实行保护价收购、二次返利、资金承贷转贷、信贷担保、赊销垫付、吸收农户入股,农民以土地折价入股,不断完善与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强化企业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带动。
(六)落实优惠政策
10.落实省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省市县1:1:1贴息的政策措施。继续执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意见》(市政发〔2010〕44号)、《中共晋中市委、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村一品发展的意见》(市发〔2012〕11号)中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11.列入重点加工龙头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可按土地出让现行政策,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其征用土地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凡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所规定设施用地条件的,一律按照农用地对待。
12.积极开展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对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依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煤焦铁等民间资本投资新办和扩建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项目,新增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我省鼓励类投资领域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8号)相关规定。
(七)减轻企业规费
13.对市级龙头企业生产用电、电力增容和夏季高峰时用电,电力部门要在用电业务办理和有序用电方面进行政策倾斜。
14.治理和规范涉及龙头企业的收费项目,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用地免缴建设规划配套费。
15.各级工商、质监、卫生、国土、税务、环保、交通等各有关部门对市级及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收取的行政性费用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
(八)强化金融支持
16.定期组织银企对接洽谈会,建立融资协商长效机制。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针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创新开展仓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可转让的林权等抵(质)押服务,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各县(区、市)政府应协调区域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开展协商利息贷款。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机构
17.各县(区、市)和市产业化领导组成员单位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把发展农业产业化、壮大龙头企业作为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的大事来抓。要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工作机构,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的牵头职能,配强队伍,保障经费,细化措施,严格考核,切实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开展招商引资
18.要精心编制招商引资项目指南;认真做好中国500强企业扩大产能、外迁等信息收集,及时主动搞好对接;抓住沿海产业转移西进和省城太原产业“腾笼换鸟”的机遇,做好承接项目的准备。引导市内资源型企业转产我市农产品加工项目。抓好签约项目和在建项目,促使签约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在建项目早日投产达效。凡资源型企业转产和省外资本来我市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享受省级龙头企业的政策待遇。
(三)搭建销售平台
19.市、县政府要每年组织龙头企业参加国内大型农产品展销会;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设立晋中市农产品销售窗口;积极引导龙头企业组建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开展行业协调、管理、服务、信息交流、举办展会和人员技术培训等业务。
(四)强化监测服务
20.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对市级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已经获得国家和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纳入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和县农业部门负责定期监测市县级龙头企业经济运行和带动作用发挥情况,监测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监测不合格的,给予通报直至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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