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地清理整顿“百日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13〕6号
颁布日期:2013-03-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地清理整顿“百日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地是森林的载体,是林业生态建设的根基和保障。为积极贯彻十八大确定的“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严格实行林地依法管理,打击和遏制各类违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推进我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按照2013年全省林业工作的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林地清理整顿“百日执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和重点区域

清理整顿范围:2010年1月以来,已完工或已动工的能源、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情况;采石采沙等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占用林地情况;土地整理开发涉及改变林地用途情况;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情况;其他特殊项目占用林地情况。

重点区域:国有林场经营管护的林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的林地;退耕还林等国、省、市、县造林重点工程范围内的林地;干线公路、铁路两侧宽林带和第一山脊线以内的林地。

二、方法步骤

从2013年3月10日开始到6月2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10日—3月31日)。各县(区、市)政府要成立领导机构,抽调专门人员,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各单位职责;要全面收集整理建设项目资料,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林地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为全面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对一些顶风侵占林地、行政干预严重、阻力大的案件查处后,要组织新闻单位、利用各类宣传媒体予以曝光;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排查摸底阶段(4月1日—4月30日)。各县(区、市)要成立林地专项清理整顿工作队,分片包干,深入乡(镇)、村,开展一次拉网式的摸底排查,通过明察暗访、巡查排查、依法举报等有效形式,摸清占用林地情况,对非法占用使用林地的单位、占地位置、面积、林地类型、占用时间、林地状况等逐一调查核实,登记在册,并按照其性质和情节分类排队,完善调查案卷,形成调查报告。

(三)整治处理阶段(5月1日—5月31日)。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归类,该行政处罚的先行处罚,该补办手续的限期补办手续,对性质和情节严重,不符合征占用林地条件的,要坚决依法收回林地使用权;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总结检查阶段(6月1日—6月20日)。各县(区、市)要对林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查处的违法破坏和征占用林地案件进行整理,分析主要问题、原因及加强林地资源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6月5日前向市领导组上报书面总结报告。市领导组组织检查组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各县(区、市)整治处理不到位的案件和问题直接进行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为加强对“百日执法专项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晋中市林地清理整顿“百日执法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简称市领导组)。

组长:王盛章副市长

副组长:马鹏飞市政府副秘书长

韩文茂市林业局局长

成员:贾怡忠市发改委副主任

游克林市经信委副主任

李剑峰市公安局副局长

郑耀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宏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

杨世平市水利局调研员

曹毓芳市煤炭局副局长

郭金平市环保局副调研员

雷凝瑞市林业局副调研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雷凝瑞兼任,副主任由市森林公安分局局长薛立祯担任。

各县(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对林地清理整顿工作统一组织,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保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在这次林地清理整顿“百日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中,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协同配合,通力合作,严格执法。市、县两级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资源监管的职责,充分发挥森林公安队伍的执法职能,打响市、县森林公安机关挂牌之后的首战任务,全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明纪律,强化督查。参加林地清理整顿“百日执法专项行动”的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明纪律,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对违反法律规定或因失职、渎职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责任。市领导组要强化督查指导,派出人员深入基层一线,掌握实情,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实行上报和通报制度。各县(区、市)务于3月20日前上报“百日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领导组名单。行动期间每15天上报一次进展情况,如有重大问题随时上报,市领导组及时进行通报。

联系人:赵晓国,联系电话:0354-3031519,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

(二)《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五)《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1〕第2号)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七)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决定》

(八)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74号)

附件:1.县(区、市)年度占用征收林地情况自查表

2.县(区、市)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汇总表

3.县(区、市)违法占用林地建设工程项目汇总表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5日

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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