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数字晋中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行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数字晋中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行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数字晋中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行与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7日

晋中市数字晋中地理信息

公共平台运行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换,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晋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字地理空间框架,是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及其采集、加工、分发、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数据目录与交换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组织运行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等构成。数字晋中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数字晋中地理空间框架项目依托完善后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提取、实体加工、地理编码、整合重组等处理,研发形成的网络化运行的应用服务与运行维护系统。

第三条平台可提供在线地图、标准服务、二次开发、零码组装、三维应用等多种服务,应用部门通过政务网实现地理信息的共享调用以及各种专题信息的集成交换。

第四条数字晋中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运行、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数字晋中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促进平台的推广应用。

(二)负责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六条晋中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委市政府信息化中心负责数字晋中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推广应用与维护工作。其中: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定期与动态相结合的原则,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一步增加地理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服务功能,及时更新完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

市委市政府信息化中心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进一步增加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网络化应用覆盖,不断深化应用层次,扩大应用领域,努力提高我市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数字晋中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更新、维护工作,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数字晋中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据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的注册、发布与更新维护。

(四)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内容的分发、管理与更新维护,并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市发改、住建、房管、统计、经信、科技、环保、人口计生、农业、林业、民政、财政、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安监、人社、教育、体育、商务、物价、公路、人防、消防、水利、工商、税务、质监、文广新、应急管理、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使用或拥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单位,共同参与平台信息建设,负责提供本单位政务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

(二)对本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及时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

第九条市国家保密局、国家安全局负责对数字晋中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平台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平台数据使用或拥有单位根据权限范围对其数据的保密工作负责。

第三章信息更新与维护

第十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数据生产单位按照数字晋中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以文件交换的方式提供给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见图1。

数据生产单位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文件交换

数据使用单位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

图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在晋中市电子政务网上进行更新发布。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使用方式,见图2。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保密处理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地理空间信息交换

平台电子政务网

各政府部门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

图2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并按照数字晋中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对专题业务信息进行更新发布,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见图3。

各专业部门

数据更新维护

电子政务网

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

地理空间信息交换

共享平台电子政务网

各政府部门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

图3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通过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见图4。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保密处理

公众应用信

息数据集

地理空间信息交换

共享平台电子政务网

社会

公众

政务专业信息数据集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

图4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四条各类地理信息资源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汇总、发布工作,包括系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及相关专业、专题、共享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需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符合数字晋中地理空间框架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第四章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十五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经保密处理后,可通过晋中市电子政务网提供给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需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可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在权限范围内获取基础地理信息和其他部门相关专题信息。

第十七条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供给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应用,见图5。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

保密处理

互联网应用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

保密处理

晋中市电子政务网应用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文件交换

内网应用

图5数字晋中地理空间框架信息共享层次

第五章系统应用与服务

第十八条数字晋中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通过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在电子政务网和公众互联网上为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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