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供应低收入家庭冬季取暖用煤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供应低收入家庭冬季取暖用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临汾市供应低收入家庭冬季取暖用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临汾市供应低收入家庭冬季取暖用煤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全市低收入家庭温暖、祥和过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管理办法》(晋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低收入家庭”由“低收入农户”和“低收入非农户”构成。“低收入农户”是指2010年度农户人均收入低于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全省农村人均纯收入两倍水平的农户。“低收入非农户”是指2010年度非农户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全市城镇人均纯收入的家庭。我市低收入家庭户数以市统计局提供数据为准。

第三条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供应1吨/户冬季取暖用煤(其中:省政府晋政发〔2011〕26号文件出台前属地煤炭生产企业已签订村矿供煤协议、且供应标准高于本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按原协议执行,低于规定标准的按1吨/户供应);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非农户采取其他方式给予补贴。

第四条供煤时间从2011年起到2015年底,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供煤期。

第五条我市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均属供煤单位。其中省、市、县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炭生产企业(国有控股煤炭生产企业按控股比例承担)优先保障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

第六条以县为单位、以产能为基础,按照“富煤县(市、区)自给自足、贫煤县(市、区)由市政府从富煤县和国有大集团统筹调剂”的原则,保障全市低收入家庭冬季取暖用煤的供应。省、市、县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炭生产企业(国有控股煤炭生产企业按控股比例承担)按万吨产能118.29吨优先保障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根据以上原则,乡宁县、蒲县、古县和翼城县除满足本县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任务、霍州煤电集团公司完成外供煤任务外,必须承担市政府下达的其他调配任务(保障贫煤县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见附表)。

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管理办法和要求,制定低收入家庭冬季用煤供应工作实施细则。乡宁县、蒲县、古县、翼城和霍州煤电集团公司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分配任务,制定详细供煤方案。

第八条各级各部门要紧密配合,积极协调,确保贫煤县低收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各有关煤炭企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保民生的高度,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供煤任务,保障低收入家庭冬季取暖用煤按时、保质、保量供应,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刁难、掺假、以次充好或拒绝供应。

第九条各有关煤炭企业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所供应的煤炭在财务核算时摊入成本,不计收入,免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管理部门对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使用专用煤炭销售票。销售票的使用、管理按照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做好〈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经发〔2011〕1341号)中的规定执行。交通、交警等相关部门要对供应低收入家庭冬季取暖用煤的车辆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运输畅通。公路沿线的煤炭运销管理站点要对保障低收入家庭冬季取暖运煤车辆及时验票放行,免收运销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

第十条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供应低收入家庭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低收入家庭冬季取暖用煤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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