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工业企业克服困难保增长促稳定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文号:吕政发〔2009〕19号
颁布日期:2009-06-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工业企业克服困难保增长促稳定的若干意见

吕政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走出困境,加快发展,保增长,促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9]2号,以下简称《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09]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省政府《意见》和市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尽快将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努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符合条件的具体项目及企业名单分别由市发改委、经委、环保、财政、地税部门提出并实施)。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实行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定要到位(符合条件的具体名单由市农业、林业、财政、地税部门提出并实施)。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社会保障“五缓四降一补”政策(五缓: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缓缴到年底;四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由现行6.5%降低为5%,生育保险由现行0.8%降低为0.4%;失业保险单位部分由2%降低为1.5%;工伤保险在原费率基础上按行业类别各降低0.2个百分点;一补: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名单由各级经委、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并实施)。

二、实行减、免、缓、停过渡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和市政府《实施意见》基础上,从即日起至2009年年底,对列入市重点企业和我市工业重点项目以及直接关系民生、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暂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已经取消的项目今后不再恢复收取。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共4项)

机构代码证年检机构信息查询确认费、消防重点工程单位标志牌费、消防十项标准达标牌费、企业工商电子档案服务费。

(二)2009年减半征收的项目(共7项)

职业介绍服务费、环评机构环评费、矿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费、水资源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3项收费均为省主管部门收费项目,需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企业可据此提出申请,市级相关部门帮助办理。

(三)2009年实行缓缴的项目(共4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焦化企业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消防设施配套费、排污费分别缓到年底收缴。

(四)2009年暂停收费的项目(共2项)

采矿登记费、劳动争议仲裁费。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切实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一)重点对我市的焦化、冶金、制造、铸造、化工、食品等行业企业进行扶持,并积极支持冶金、焦化企业参与煤炭企业资源整合。

(二)帮助企业申报国家和省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落实好增值税转型、进口设备免税、出口退税、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节能产品购置补贴政策。

(三)要为市担保公司注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信用担保协调机构,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协调、管理力度,信用担保协调机构的资本要在去年年底注册资本基础上尽可能增加,使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均达到1千万元以上。

(四)要给予今年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市财政安排500万元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用于今年能投产、能保增长的重点技改项目(市经委、财政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也要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进行配套。

(五)对节能降耗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状况和省要求,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节能降耗。

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和市政府《实施意见》,把贯彻落实好扶持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及时掌握企业运行情况,下力气解决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尽快帮助企业克服当前困难,保增长,促稳定,圆满完成全年的目标任务。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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