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1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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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吕梁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等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坚持从严从紧、深化改革、分类施策,扎实开展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工作。通过清理规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二、清理原则
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县级政府设立的驻太原办事机构;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驻太原办事机构;市级政府驻太原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的,由市政府提出意见,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后可予以保留;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外省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要实行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在外省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要实行整合,减至一个办事机构;市级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外省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改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在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以保留。
三、组织实施
清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5年6月30日前)。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和责任分工,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各市直有关单位及县政府于6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实施清理阶段(2015年6月30日-10月15日)。
自查清理。7月5日前,各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自查清理工作。
复查核实。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部门)及各县自查清理情况进行复查核实,于7月10日前将清理核实情况和拟保留、撤销、整合意见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没有工作任务的要零报告。
市政府审批。8月10日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拟保留、撤销、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分类实施。市政府审批后,派出单位对撤销或者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拟订机构撤销、人员安置、资产和负债处置方案,由本级政府审批后实施。
监督检查。10月10日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组织对各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县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看清查情况是否属实、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处置、债权债务主体是否明确、人员安置是否到位等,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10月15日前,清理规范工作基本完成,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撤尽撤,保留或撤销的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分别函告相应省会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或注销手续。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15日-12月1日)。市直单位、各县政府对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0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书面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人:刘瑞,联系电话:13935800028)。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于11月8日前将全省清理规范情况汇总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清理和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的协调督查工作;市编办负责对撤销(整合、保留)机构的机构编制予以清理(审定);市财政局负责对撤销的机构资产进行处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撤销(整合)机构的人员进行摸底分类,提出指导意见;市审计局负责对撤销的机构进行审计。各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按期、高效、优质完成任务。
(二)严格执行相关政策。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5〕8号文件精神及本实施方案抓好落实,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坚决杜绝改头换面、名撤实存或转入地下办公等现象。在处置资产方面,派出地政府和派出部门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对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认定工作,需要移交的资产要按规定做好资产移交及相关处置工作,并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性实体,要按照政企分开原则,认真研究,妥善处置。在分流人员方面,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统筹兼顾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根据工作人员的身份、职级、户口、家庭等实际情况妥善安置;对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出单位统一撤回安排工作;对聘用的编外人员,在办理解聘合同的同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再就业问题。在职能转变方面,由过去的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区域间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改进与驻在地政务联络沟通等方面转变。在公务接待方面,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我市相关规定。在自身建设方面,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干部实行定期轮换制,辅助性工作人员可在驻地聘用.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三)平稳有序推进。
此项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是被撤销(整合)机构的国有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问题。派出地政府和派出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要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在人员安置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确保整个清理和规范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五、全面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
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的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派出地和驻在地政府的双重管理作用,有效对接,形成合力,促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规范运行。作为责任主体的派出地政府要加强与驻在地政府的协调,及时沟通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派出地政府要完善设置审批机制,明确设置条件、程序、管理责任等,从严控制设置。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巡查,加强审计,采取适当方式公开举报电话、投诉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1.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情况调查表
2.拟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表
3.拟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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