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10]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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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事业单位:
《吕梁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吕梁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吕发[2009]32号),设立吕梁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委员会,挂中共吕梁市委农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农业局的职责、原市农村经济管理局承担的除村务公开以外的行政职责、原市农机服务中心(市农机局)承担的行政职责以及原市农业综合开发局承担的农业资源和农业区划管理职责进行整合,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三)将原市中小企业局承担的农产品加工及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四)增加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六)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市种植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贯彻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农业法制监督和农业法制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和农资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农业违法行为,协调、查处农业生产事故。拟定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市间调运检疫手续。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的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拟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事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省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定全市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农机行政管理及安全监理工作。研究拟定全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政策和农机管理制度;研究拟定农机化发展的规划、措施,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全市农机化发展方向和结构的调整,配合有关部门对农机化工程项目进行立项、考察、审批。
(十六)指导直属单位改革,按照权限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科级干部的任免、调出调进人员的手续、人事劳资、重大项目的上报、安全生产等工作。
(十七)综合协调市直农口各局和涉农部门的工作。
(十八)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委员会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上级和委领导安排、布置事项的完成情况;承办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农业信息、新闻宣传、机要保密、文件档案、信访接待等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拟定委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人事科
承办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的工作;参与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科
组织拟定全市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承担农业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工作。
(四)市场信息科
拟定全市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严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负责全市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全市农业专业协会、中介组织、农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负责全市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预测并发布农业各行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发展计划科(市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大项目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对农业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涉嫌违规的项目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研究提出全市年度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调控政策建议;引导农业结构调整;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财务科
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及经批准后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的工作;指导、监督委系统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七)科技教育科(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
承办省、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村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
(八)种植业科(植物保护办公室)
拟定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市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研究拟定全市农机化发展战略、方针、技术政策和农机管理制度;研究拟定农机化发展的规划、措施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全市农机化发展方向和结构的调整;配合有关部门对农机化工程项目立项、考察、审批。
(九)农产品加工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提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的政策建议;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承办有关农业涉外事务。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市绿色食品办公室)
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拟定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农村工作科
拟定全市新农村建设总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市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建议;承担全市新农村建设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及督查考核工作;协调指导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城乡一体化工作。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新时期农村社会主义教育和农民教育工作,调查研究农村干群关系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保持农村稳定;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配合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搞好农村其他组织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工勤人员编制为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总农艺师1名。总工程师1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4正(含纪检副组长或监察室主任科级职数1名,专职妇委主任、副主任或妇工组长、副组长科级职数1名,系统工会专职副主席科级职数1名)1副,党务工作者非领导科级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规定管理市畜牧兽医局。
(二)市农机服务中心不再挂市农机局牌子,市农村经济管理局更名为“吕梁市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隶属关系全部由市政府直属调整为市农业委员会管理。
(三)原市农业局所属事业单位全部成建制划归市农业委员会管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吕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吕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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