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朔政发〔201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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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1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重点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安委会下达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的通知》(朔政发〔2009〕125号)精神,制定了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
(一)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4类23项构成:
1.总体控制指标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2.绝对控制指标
(1)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冶金机械等8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其他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2)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3)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4)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5)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6)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3.相对控制指标
(1)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2)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5)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
(6)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
4.较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
(1)较大事故起数
煤矿较大事故起数
(二)各县区政府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工作目标。具体内容见附件。
1.控制指标
市政府参照省政府安委会分解指标原则、比照省政府控制指标下降幅度,综合考虑“十一五”期间各县区安全生产水平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省政府安委会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区政府。
各县区政府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包括绝对控制指标和相对控制指标,其中:绝对控制指标包括15项,相对控制指标包括6项,具体内容见附件。
2.工作目标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包括安全生产综合工作、重点工作。
综合工作包括7项,分别是:组织领导、行政执法、投入与治理、基层基础、贯彻落实国发23号文件、应急救援、事故查处与督办。具体内容见附件。
重点工作包括8项,分别是: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建筑、民爆物品、冶金。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市直及驻朔单位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
市政府对市直及驻朔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工作目标。
1.控制指标
市政府将全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项分解下达到市直及驻朔单位。市直及驻朔单位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指标的分解,并下达到各县区监管部门和直接监管企业。
市安委办负责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地区产值死亡率和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等指标的分解和综合考核。
市安监局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煤矿较大以上事故起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住建局负责建筑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较大事故起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火灾事故死亡人数、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等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朔州车务段负责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农机局负责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将分解到本行业、本领域的指标进行分解和控制。
2.工作目标
市直及驻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共12项,分别是: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分解、三深化、三推进、安全生产十项制度、安全投入与治理、宣传教育、基层基础建设、应急救援体系、事故报告和处理、信息联络与信息报送、创新工作。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中央、省驻朔企业,市有关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
1.控制指标
市政府将全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项分解下达到中央、省驻朔企业、市有关重点企业。
2.工作目标
中央、省驻朔企业、市有关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共11项,分别是: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国发23号文件、安全承诺与失信惩戒、专项整治和十项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安全投入与保障、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宣传教育与培训、应急救援体系、事故报告及处理、信息联络与信息报送。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一)对各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政府与6个县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区政府应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乡(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辖区内各个企业。
(二)对市直及驻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政府与24个市直及驻朔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分别是:市安监局、市安委办、市煤炭局、朔州煤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经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农机局、市商务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旅游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物资产业集团公司。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政府与22个中央、省驻朔企业、市有关重点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分别是:中石化山西朔州分公司、朔州供电分公司、山西地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山西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神头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神头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神头第二发电厂、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二公司、山西大唐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能集团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朔州车务段、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总公司朔州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朔州公司、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朔州分公司、市富华燃气公司、山西平朔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石油山西朔州销售分公司、中煤集团山西金海洋能源有限公司、同煤朔州矿业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在市考核办的指导下,由市政府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市直及驻朔单位,中央、省驻朔企业,市有关重点企业。
(二)考核方法及计分办法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目标,满分为100分,控制指标、工作目标各占50分。
1.对各县区政府考核计分办法
(1)控制指标考核
控制指标满分50分,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不得分。
(2)工作目标考核
工作目标满分50分,综合工作权重系数0.52,延伸考核的八个高危重点行业权重系数0.06,得分乘以权重系数相加为县区工作目标得分。
2.对市直及驻朔单位考核计分办法
(1)控制指标考核
控制指标满分50分,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不得分。
(2)工作目标考核
工作目标满分50分,对照考核评价标准逐项打分,累积计算。
(三)考核加分及其办法
1各县区安全生产事故实际死亡人数与市下达控制指标的比率低于全市比率的,给予适当加分。
负责分解和控制安全生产相对控制指标的市有关部门,各项指标实施结果低于控制指标的,给予适当加分。
2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创新和技术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国家部级或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有一项在综合考核得分中加1分,最高可加3分。
3年终考核时,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及驻朔单位向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组提出加分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考核组提出加分意见,市政府安委办汇总审核后,报市安委会审定。(四)考核否决事项
1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事故,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实行否决;
2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数的实行否决;
3未完成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被全省通报的实行否决;
4未完成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被全市二次通报的实行否决。
5县区内或行业管理部门打非工作不力,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发生事故的实行否决。
四、考核结果运用
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及驻朔单位的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安委会审核后,上报市考核办,作为各县区政府、市直及驻朔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依据。(一)对市政府考核结果的运用
市委、市政府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对市委、市政府班子成员兑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奖。
(二)对各县区政府考核结果的运用
全面完成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且安全工作有创新,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县区,奖励总额基数为30万元(其中对县区书记和县区长各奖8万元,分管安全县区长奖5万元);较好完成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考核结果评定为良好的县区,奖励总额基数为20万元(其中对县区书记和县区长各奖5万元,分管安全县区长奖3万元);绝对控制指标完成较好,考核结果评定为一般的县区不予奖励;对未完成安全生产考核目标,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县区,通报批评并进行约谈。
(三)市直及驻朔单位考核结果的运用
全面完成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市直有关单位,市政府分别给予奖励。奖励分四类: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安委办、公安局、煤炭局、煤监局奖励总额基数分别为18万元;国土局、劳动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奖励总额基数分别为15万元;经委、建设局、质监局奖励总额基数分别为10万元;其他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考核结果为一般的不奖不罚;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在对市直单位的奖励中,原则上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所得奖金应不低于单位所得奖金总额的30%,其它具体负责安全工作的有关人员也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中央、省驻朔企业、市有关重点企业考核结果的运用
全面完成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参照县区奖励内部兑现。
五、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项目设置:
(一)先进集体奖
1.设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专项整治、科技进步与创新、抢险救灾先进集体奖,各1个,共4个,各奖励10万元。
2.市政府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各奖励10万元。
(二)先进个人奖
1.设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82名,各奖励5000元;
2.设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专项整治、科技进步与创新、抢险救灾先进个人奖,各2名,共8名,各奖励3000元。
(三)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奖励项目和金额由市政府确定。
各项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各县区政府、市直及驻朔单位推荐,市政府安委办初审,市政府安委会审定。
各县区政府推荐范围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各级部门和辖区所属企业,推荐比例:政府占20%,各级部门40%,所属企业占40%。
市有关部门推荐的范围为本部门安全监管处室、直属单位、直接监管企业。直接监管企业推荐比例不低于50%。
各县区政府可参照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制定本县区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办负责解释。
附件:1.各县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考核评价标准
2.各县区安全生产综合工作目标及考核评价标准
3.各县区重点工作目标及考核评价标准
4.各县区安全生产创新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5.市直及驻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6.市直及驻朔单位工作目标及考核评价标准
7.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8.企业工作目标及考核评价标准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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