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我市蔬菜价格的意见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我市蔬菜价格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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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我市蔬菜价格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蔬菜是居民生活必需品,其价格波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国计民生。总体看,我市蔬菜的生产和流通取得长足发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产量大幅增长、品种日益丰富,满足了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一些县区对蔬菜生产供应的投入有所减少,蔬菜自给率降低,过分依赖外地供应,导致蔬菜供应的运输距离长、流通环节多,抵御自然灾害冲击的能力下降,加剧了蔬菜价格的异常波动。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我省蔬菜价格的意见》(晋政发〔2011〕23号)精神,做好“两保一稳”(即保障市场供应、保证群众生活、稳定通胀预期)工作,现就稳定我市蔬菜价格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是保障蔬菜等农副产品供应和价
格稳定的重要制度。各县区要加强对“菜篮子”工作的领导,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26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设立量化指标,对基本菜地的面积、产量,设施蔬菜面积、集贸市场建设、社区农贸市场、蔬菜储备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建立蔬菜价格涨幅通报制度,物价、统计等部门要对月度价格涨幅较高的县区进行通报;对连续3个月涨幅排名靠前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将派出工作组进行专项督查,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建立问责制度,对拒不执行中央和省促进蔬菜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造成当地蔬菜供应紧张、价格大幅上涨甚至断档脱销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监察局配合,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大力发展蔬菜生产
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山西省设施蔬菜百万棚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81号)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布局,突出设施蔬菜和标准园建设,提升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推进设施蔬菜区域化布局、板块式建设、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开发,增加城市郊区蔬菜种植面积,提高蔬菜自给率,绿叶蔬菜基本实现就近供应,进一步提高我市蔬菜的市场均衡供应水平和质量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市农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畅通有序的蔬菜流通体系
(一)加快推进蔬菜流通设施建设。各县区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则,合理规划包括蔬菜批发市场、社区农贸市场、平价菜店在内的城市农产品市场体系。大力推进蔬菜批发市场的改造升级,建设一批辐射范围广、带动能力强的大型蔬菜批发市场,进一步完善流通功能;推进标准化蔬菜市场建设和城镇农贸市场改造;支持社区便民菜店建设和改造,增加蔬菜零售网点,引导蔬菜生产基地、合作社在社区建设便民菜店,实行连锁经营;加强蔬菜冷链储运设施建设,引导有实力、有积极性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建设冷链物流和加工配送中心,加强蔬菜预冷设施、冷藏设施建设,推广节能环保的冷藏运输车辆及配套设备,逐步形成覆盖蔬菜从采摘到零售全过程的冷链系统,降低损耗,延长销售期。
(二)积极做好蔬菜产销衔接工作。大力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支持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大型连锁商业、企业直接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购销关系;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与大型工矿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减少蔬菜生产供应的中间环节,实现蔬菜生产、供应、销售的有机结合。
(三)提高蔬菜市场应急供应能力。完善城市蔬菜储备体系,选择耐储存、易运输的蔬菜品种,建立城市人口5—7天消费量的动态库存临时性储备,提高城市蔬菜应急供应能力。
(四)确保蔬菜质量安全水平。推进蔬菜流通标准化建设,加强标准化技术队伍建设,制定以农产品等级、包装、标识、储存、追溯等为主要内容的蔬菜流通标准,引导蔬菜的标准化生产。推进蔬菜流通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安全责任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建立完善市场监测预警体系
建立和完善覆盖蔬菜主要商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发布制度。对蔬菜交易量和批发价格实行每日监测,及时掌握蔬菜货源、消费需求和价格动态,加强蔬菜市场预测、预警分析,引导蔬菜生产者、经营者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稳定市场预期,防治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避免“菜贱伤农”、“菜贵伤民”。(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统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
五、实施优惠价格政策,扶持蔬菜生产经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完善相关价格政策,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促进蔬菜生产供应。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要按照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大型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大型农贸市场的用水价格,按照商业用水标准执行。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要实行与工业用电同价。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公路通行费。(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供电公司牵头,各有关部门)
六、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蔬菜市场价格调节基地建设和生产流通
价格调节基金是价格主管部门运用经济手段保障市场供应、稳定蔬菜价格的重要抓手。按照我市“十二五”规划要求以及我市确立的通过工业新型化、推动市域城镇化、促进城乡生态化、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四化一体东部新区”发展战略,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大力支持蔬菜生产流通。在蔬菜生产环节,培育市场价格调节蔬菜基地建设项目;在蔬菜流通环节,支持蔬菜预冷、冷藏设施、冷链物流项目建设,支持蔬菜“农超对接”,减少流通费用,降低蔬菜损耗;在蔬菜消费环节,重点支持平价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大型超市平价农副产品供应区、社区平价农副产品供应点,促进让利于民、惠泽于民。对价调基金支持的重点蔬菜生产基地、应急储备基地、城镇社区人口集中区域做出贡献的平价商店实行命名挂牌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承担稳价惠民的社会责任。(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
七、加强市场收费管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的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在清理高额经营承包权、承包费或者提供政府补贴的前提下,推动市场投资主体降低摊位费标准。对摊位费标准过高的,要及时采取引导、劝诫、公布参考收费标准、公开曝光等多种手段,推动降低收费标准;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副产品市场经营户示范合同,列明经营户位置、经营品种以及摊位费标准和收取形式等内容。水电费、供暖费、税金、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必要的代收费也要一并列明项目和标准,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监督。除合同列明的摊位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严禁农贸市场等投资主体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随意变更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
八、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力量,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要重点检查水电支持性价格政策、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以及农贸市场利用优势地位违反法律法规或经营合同向经营户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继续保持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依法严肃查处,纠正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九、完善菜农利益保护机制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协调,推动开办基本蔬菜品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基本蔬菜品种要根据本地蔬菜生产和消费实际确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研究测算基本蔬菜品种种植成本,为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赔付标准提供支持。对于交纳基本蔬菜保险费用确有困难的,应协调财政或利用价格调节基金予以一定补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引导和鼓励农产品生产基地、菜农与客户签订远期购销合同,确定蔬菜品种、数量和价格,降低蔬菜种植的风险,实现产销对接。(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物价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各有关部门)
十、建立稳定蔬菜价格工作的协调机制
稳定蔬菜价格工作牵涉面广、情况较为复杂,是项系统工程。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稳定蔬菜价格工作的协调机制,物价、财政、农业、商务、供销、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努力做到保障市场供应、保障群众生活、稳定通胀预期,保持我市蔬菜价格基本稳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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