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无政策外生育创建活动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无政策外生育创建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无政策外生育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驻朔各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实施意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4月26日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推动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为我市转型跨越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无政策外生育”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无政策外生育”创建活动,要以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决定》为指导,按照“稳定、提高、统筹”的总要求,强化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促进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强化孕前型管理与经常性工作,防止政策外怀孕和生育现象发生;强化督查监控与帮助指导,不断巩固和扩大创建成果;强化基层基础,全面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坚持宣传教育优先,生育政策早知道。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制度,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内涵,强化宣传阵地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公益性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基层人口学校的阵地作用,把宣传教育内容普及到村、宣传到户、落实到人,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要利用城乡各种文化场所,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
(二)坚持孕环情监测优先,违法生育早防范。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按宣传咨询、培训、技术服务、药具发放等岗位职能确定人员和责任,实行技术服务人员对产术后访视、生殖保健服务划片包干。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要以方便群众为宗旨,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改变过去被动服务为主动上门服务。大力提高孕环情监测和跟踪随访服务率,进一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孕环情监测情况与乡镇(街办)、村(居)计生工作人员工作绩效挂钩,堵塞服务管理漏洞,确保查环查孕率达到100%。
(三)坚持避孕节育优先,苗头问题早消化。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孕情掌握及跟踪服务、流动人口管理等计生基础性、保障性、关键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政策外怀孕和生育。坚持避孕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生殖健康检查制度,积极、规范、有序地推进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群众提供方便、优质的避孕节育服务,指导已生育子女的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
三、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规范《再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坚持《再生育服务证》集中审批发放制度。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严格审批手续,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群众实行集体审批。要坚持一月一审批,一月一公告。对审批不合格的、资料不齐全的坚决不予审批,从而在源头上规范生育秩序。
(二)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力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要求征收社会抚养费,尤其要加大对名人、富人、党员干部等违法生育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要坚持征收的严肃性,对个别拒不缴纳的当事人,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要加强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全部用于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上来。
(三)积极探索政策外怀孕的补救措施。对政策外怀孕,一经发现,迅速动员和引导当事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无政策外生育”创建活动的重要性,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党政一把手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负全责。要按照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的要求,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创建活动措施硬,进度快,效果好。要坚持对提拔、评模、评先的个人进行计划生育审核。
(二)协调配合,综合治理。开展“无政策外生育”创建活动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确保创建活动收到明显效果。一是要充分调动人口计生干部的积极性,开拓创新,努力工作,为创建活动营造良好氛围;二是要引导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新型生育观念,充分调动其参与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积极性;三是要统筹社会经济政策,大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避免人为因素对性别比例的影响;四是要充分发挥人口计生领导组成员及相关单位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各自职责,提高综合治理工作水平。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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