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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并政发〔2010〕43号 |
|---|---|
| 颁布日期:2010-10-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并政发〔201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2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5元。提高后的城市低保标准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302元;古交市、清徐县298元;阳曲县272元;娄烦县250元。提高后的农村低保标准为:迎泽区215元;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135元;古交市为165元。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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