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文号:并政发〔2010〕43号
颁布日期:2010-10-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并政发〔201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2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5元。提高后的城市低保标准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302元;古交市、清徐县298元;阳曲县272元;娄烦县250元。提高后的农村低保标准为:迎泽区215元;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135元;古交市为165元。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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