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并政发〔2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提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
提高后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400元,古交市、清徐县396元,阳曲县370元,娄烦县为348元;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400元,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252元,清徐县302元,阳曲县、娄烦县222元。
特此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1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