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并政发〔2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提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

提高后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400元,古交市、清徐县396元,阳曲县370元,娄烦县为348元;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400元,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252元,清徐县302元,阳曲县、娄烦县222元。

特此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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