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飞地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飞地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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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飞地经济”的实施意见(试行)
忻政发〔201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飞地经济”是区域之间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把“飞出地”方的资金和项目放到“飞入地”方,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成等合作机制,从而实现互利共赢的经济发展模式。“飞地经济”的显著特征是由点对点的企业转移转变为区对区的产业转移,由单纯的企业承接转变为管理与项目的复合承接。为加快推进综改试验区建设步伐,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升级,全面提升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现就发展我市“飞地经济”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为统领,以产业集约集聚发展为导向,以明确“飞出地”、“飞入地”责权利关系为前提,引导产业项目突破行政区划,向优势区域集中,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全面实现我市“3581”战略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据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构建运行规范、合作紧密的发展“飞地经济”格局。
(二)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充分发挥各自信息、区位、和资源等优势,实现利益共享、互惠互利。
(三)平等协商、责任共担。在平等协商、自愿合作的基础上,共同确定“飞地”园区(项目)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利益分配等事项,做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利益和成果共分享。
三、飞地形式
(一)县域内飞地合作。各县(市、区)围绕县域内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项目在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与园区之间、园区与园区之间,实行飞地合作。支持鼓励飞地项目到开发区和特色产业园区、新兴产业园区,集中落户、规模发展。
(二)县(市、区)域间飞地合作。引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将引进的项目,根据全市产业规划布局,跨县(市、区)落户发展,促进项目向优势产业区域集中。
(三)市域外飞地合作。依托我市资源禀赋、产业基础,主动承接“京津冀”产业转移、对接“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采取共建共管方式,在我市设立飞地园区,高起点承接产业转移。
四、合作模式
当前,全市“飞地经济”以结对合作或园区共建模式为主,也可探索实施托管建设和BOT等模式,同时鼓励县(市、区)、开发区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实际、互利共赢的其他合作模式。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充分应用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飞地经济”的具体做法和外地发展“飞地经济”的成功经验,在全市营造发展“飞地经济”的浓厚舆论氛围。
(二)试点先行。忻府区、定襄县、原平市、繁峙县、宁武县、河曲县、保德县、忻州经济开发区为“飞地经济”首批试点,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同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县争先发展。
(三)示范引领。支持开发区与定襄县率先进行“飞地经济”合作,开发区为“飞出地”,定襄县为“飞入地”,双方合作共建“飞地经济”产业园区。
(四)全面推广。在试点先行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市商务局牵头,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忻州实际,充分发挥区域经济比较优势,以提高产业集中度为目标,进一步探索有利于推动我市优势产业集群发展的有效途径和运行机制,并在全市进行推广。
六、政策支持
(一)落实优惠政策。“飞地经济”项目符合《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忻政办发〔2014〕20号)和飞入地、飞出地招商政策相关条款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
(二)保障土地供应。对“飞地经济”项目用地中涉及到的征地、拆迁等相关费用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各县(市、区)、开发区将“飞地经济”项目作为市重点工程项目优先安排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并及时组织上报,争取上级更多的年度用地追加指标和年终奖励指标用于“飞地经济”项目。
(三)简化审批程序。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核准备案、土地预审、规划选址以及环评等手续的办理进度,为项目建设创造快速、高效、便捷的投资环境。
(四)强化资金扶持。市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飞地经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和金融部门要把“飞地经济”项目作为资金扶持的优先方向和向上级争取专项资金的重点,给予支持。
(五)环保监管及总量控制。“飞地经济”项目的日常监管由“飞入地”管理,“飞入地”环保部门要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对“飞地经济”项目优先指标置换。
七、利益分享
(一)适用范围。各县(市、区)、开发区新引入的需要在本辖区以外落地的飞地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是两类项目:一类是从忻州市行政区域外新落户我市,且落户地为“飞地经济”合作双方约定区域的项目;一类是区域内不同行政区(开发区)间迁移的项目。
(二)签订协议。项目落地前,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分成比例,签订协议,并报市“飞地经济”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市“飞地经济”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后将协议印发各有关部门,作为利益分成的依据。
(三)数据统计。对“飞地经济”项目产生的GDP、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产品销售收入、能耗等主要经济指标,由“飞入地”统计部门负责统计上报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按报表制度执行。
(四)指标分解。对“飞地经济”项目产生的项目签约、落地、开工、建设、投产、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和其它需分成指标,由“飞入地”汇总上报市相关部门,市相关部门按市“飞地经济”领导组办公室备案的协议,按分成比例分解后核计。
(五)财税分成。财税部门在现行体制下,根据备案协议对市域内飞地项目税费进行结算。如“飞出地”或“飞入地”为省直管县,需报省财政厅备案。
涉及忻州市区域之外的税费分享事宜,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忻州市“飞地经济”工作领导组。同时,各试点县(市、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推进“飞地经济”发展。
(二)健全制度。建立“飞地经济”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组召集,负责统筹安排飞地项目发展布局,检查监督飞地项目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创优环境。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飞地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为园区规划、项目落地、开工建设、投产运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土地、规划、环保、财税、金融、工商、统计等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综改试验区行动方案,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能要求,研究出台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九、考核督查
(一)“飞地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各部门考核范围。
(二)市“飞地经济”领导组按照“飞地经济”推进步骤和合作内容,定期对各县(市、区)、开发区“飞地经济”组织机构建立、合作协议签订、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飞地经济”项目落地等主要指标进行考核和通报。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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