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钢铁焦化水泥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钢铁焦化水泥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钢铁焦化水泥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忻政发〔20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焦化、水泥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我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钢铁焦化水泥电解铝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40号)和《山西省发改委山西省经信委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钢铁焦化水泥电解铝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发改工业发〔2013〕2376号)精神,结合我市钢铁、焦化、水泥三大行业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为重点,通过调整存量、严控增量来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投资引导,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创新体制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根据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实际,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行业调整为钢铁、焦化、水泥。
——优化存量,严控增量。推进企业兼并、联合重组,在等量或减量置换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压缩过剩产能,优化产业布局;提高淘汰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支持产能跨区域转移;严格投资管理和要素供给,遏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
——分类指导,有保有压。严控新增产能,鼓励通过升级改造提升工艺装备水平;支持优势企业发展壮大,引导落后企业有序退出;鼓励延伸产业链或上下游产业联合,提升产业竞争力;鼓励加大技术研发与创新投入,发展绿色、环保、高附加值产品,优化产品结构。
——市场引导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加强市场供需趋势研判和信息引导,加强产业、环保、土地和金融政策协调,形成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开拓市场需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保持投资合理增长,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努力拓展省内外市场。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培育高端产品市场,促进产能结构优化,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主要目标。
——产能规模基本合理。钢铁、焦化、水泥行业产能总量与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资源保障相适应,产业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产能利用率达到80%以上。
——发展质量明显改善。产能结构进一步优化,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稳步提升;经济效益明显好转,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
——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基本建立产能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严禁审批新增产能项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市县两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对钢铁、焦化、水泥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予以核准、备案或开展前期工作,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能评、环评、取水、选址、电力增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二)分类处置在建违规项目。
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按相关程序报省直有关部门,获得国家认可后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三)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钢铁、焦化、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报市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等职能部门,经联合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后,由市政府按程序报省政府。对国家不予备案的建成违规产能,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反馈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发改、经信部门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综合评价,依法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四)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
按时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引导企业有序淘汰1000立方米以下的高炉、5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2000吨/日以下小型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或回转窑生产线。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能力,通过落实相关行业能耗限额地方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淘汰一批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
(五)落实产能置换政策,引导产能有序退出。
落实激励和约束政策,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由市政府制订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市经信委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鼓励各县(市、区)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六)推进兼并重组,优化产业布局。
研究出台促进企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推动优强企业引领行业发展,支持和培育优强企业发展壮大,提高产业集中度。支持优强企业作为主体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兼并、联合重组,鼓励通过产能置换实施升级改造,提升装备水平,优化产品结构。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优势企业参与兼并重组,鼓励上下游企业强强联合,鼓励高耗能企业与发电企业以多种方式联合,支持钢铁企业与独立焦化企业以多种方式联合重组。
以遏制产能扩张和控制总量为前提,按照行业发展规划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根据城镇化发展需要,结合资源能源禀赋、环境承载力、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和环保搬迁、退城进园。支持跨市县产能置换,引导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集中,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七)开拓省内外市场需求。
扩大省内外有效需求,改善需求结构。进一步挖掘市场潜力,满足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消化部分过剩产能。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钢结构,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项目钢结构使用比例;推动建材下乡,扩大钢材、水泥等市场需求。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实施绿色建材工程,发展绿色安全节能建筑,提高建筑用钢、混凝土等产品使用标准,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推动高品质钢材的应用,满足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要。
(八)增强企业创新力。
一是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引进消化再创新,不断提高技术工艺水平和创新能力;二是鼓励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开发高质量、节约型、有特色的高附加值产品,促进清洁生产,推动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提升以产品质量、标准、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为核心要素的市场竞争力;三是鼓励企业实施技术升级改造,推广应用更节能、安全、环保、高效的钢铁、焦化、水泥工艺技术;四是鼓励企业强化战略管理、培育知名品牌,加强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提升有效供给,创造有效需求。
(九)建立长效机制。
加强产业、土地、环保、节能、金融、质量、安全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用地审查,严格环保和质量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独立审贷,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事中和事后纵横协管。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
三、分业施策
根据行业特点,结合发展现状,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开展针对性的化解工作。
(一)钢铁行业。
1、总体要求。
一是提高准入门槛,支持企业在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前提下进行升级改造,其中:新建炼铁高炉容积≥3200立方米、转炉容量≥200吨、电炉容量≥100吨,以促进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和产能有效发挥。二是按照市场优胜劣汰原则,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以资产和资源为纽带,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进行兼并、联合重组,鼓励钢铁企业与独立焦化企业以多种方式联合重组,提高钢铁产业集中度。三是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将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稳定性作为产品结构调整的重中之重。四是支持企业围绕高强度螺纹钢筋生产实施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供应能力,完善高强度螺纹钢筋生产及市场配送体系。结合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广使用400兆帕高强钢筋,并在应用较好的县(市、区)选择项目重点推广应用500兆帕高强钢筋,促进建筑钢材升级换代和减量使用。
2、清理整顿的范围。
2005年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钢铁联合企业未经国家发改委核准建成投产和在建的钢铁项目。
3、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
(1)清理整顿违规建成产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钢铁联合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2005年1月以后建成投产的炼铁、炼钢、轧钢(不含独立轧钢)项目,按照省出台的《钢铁行业违规建成产能清理整顿内容》(见晋发改工业发﹝2013﹞2376号附件1),对生产装备、环保指标、消耗指标、经营指标、审批手续等方面内容进行核实。
一是对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装备立即实施关停,并列入年度淘汰落后计划。
二是对炼铁高炉容积在1000立方米及以上、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和轧钢等主体生产装备,配套工艺和环保设施完善,能耗符合准入要求且布局合理的项目,组织企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随《整顿方案》上报市政府,再由市政府上报省发改委、经信委申请备案。
三是对炼铁高炉容积在400(不含400)至1000立方米、炼钢转炉公称容量在30(不含30)至100吨、电炉公称容量在30(不含30)至70吨和轧钢等主体生产装备,配套工艺和环保设施完善,能耗和环保指标按1000立方米炼铁高炉、100吨炼钢转炉和70吨电炉等标准进行核查,对布局合理、能源消耗和环保指标达标的项目,组织企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随《整顿方案》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上报省发改委、经信委等相关部门。经专家审查、公示和厅际联席会讨论,对达标项目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备案。
(2)分类处置违规在建项目。对在建、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未经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在建项目一律停建,拟建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确有必要建设的炼铁、炼钢和轧钢项目,在符合山西省冶金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布局、准入条件(炼铁高炉容积≥3200立方米、转炉容量≥200吨、电炉容量≥100吨)和环境承载力等要求的前提下,在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指标(置换产能应不在国家明令淘汰范围内)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市政府,再由市政府报省发改委、经信委等相关部门。
此项工作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环保、规划、住建等部门配合。
(二)焦化行业。
1、总体要求。
一是继续严格执行我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有关政策,继续坚持产能市场交易、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继续保持焦化行业产能十年零增长的态势,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新增焦化产能,结合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焦化产能置换有关规定。二是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焦化装置,坚决查处未经产能置换、新增产能违规建设的焦化项目。三是全面落实省政府对焦化行业“焦化并举、上下联产”的要求,严格执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关于“焦化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装置与煤气利用设施”的规定,今后产能置换建设焦炉项目必须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投产焦炉煤气、粗苯、煤焦油综合利用及加工等项目,进一步延伸焦化产业链,提高焦化产品附加值。
2、清理整顿的范围。
2009年12月15日之前,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发改、经济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保留的焦化项目,2009年12月15日之后,未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产能置换确认建设的焦化项目。
3、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
(1)完善已建成和在建先进大机焦项目的相关手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通过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产能置换确认出具前期工作手续,建成和在建的大机焦项目进行摸底,对环评、能评、用地、取水等手续进行核实,督促手续不齐全的企业尽快完善手续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2)未开工建设的先进大机焦项目停止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通过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产能置换确认、已出具前期工作手续、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进行全面核实,督促企业尽快办理环评、能评、用地、取水等手续,手续完善按程序核准后开工建设。
(3)确保无新增焦化产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省焦化兼并重组的各项规定,加强监管,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批复新增产能焦化项目,对各自辖区内的新增产能焦化装置,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拆除。
此项工作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
(三)水泥行业。
1、总体要求。
一是坚决执行国家制(修)订的水泥、混凝土产品标准及相关设计规范,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逐步降低32.5复合水泥使用比重。二是鼓励依托现有水泥生产线,综合利用废渣发展高标号水泥和满足桥梁、隧道等工程需要的特种水泥新产品。三是支持利用现有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和产业废弃物。四是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开发低能耗新品种水泥熟料、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和高效粉磨等综合节能技术,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水泥企业纯低温发电配套项目建设。五是强化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强化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和能源、资源单耗指标硬性要求,对整改不达标的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2、清理整顿的范围。
2009年9月26日至2013年11月期间,未经国家发改委核准建成投产和在建的水泥项目。
3、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
(1)清理整顿违规建成产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水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按照省《水泥行业违规建成产能清理整顿内容》(见晋发改工业发〔2013〕2376号附件2),对生产装备、环保指标、消耗指标、经营指标、审批手续等方面内容进行核实。
对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装备立即实施关停,并列入年度淘汰落后计划。
对熟料生产线在2000吨/日及以上,独立粉磨站在60万吨及以上的主体生产设备,配套工艺和环保设施完善,熟料生产线能耗符合《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环保排放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2)》且布局合理的项目,在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指标的基础上,组织企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随《整顿方案》上报市政府,再由市政府上报省发改委、经信委申请备案。
(2)分类处置违规在建项目。对在建、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违规在建项目一律停建,拟建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山西省水泥规划布局、准入条件(熟料生产线5000吨/日及以上,粉磨站60万吨及以上)和环境承载能力等要求的前提下,在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指标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市政府,再由市政府报省发改委、经信委等相关部门。
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环保、规划、住建、质监、安监等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监察局、市水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忻州银监分局、人行忻州中心支行、忻州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协调本意见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
(二)明确工作职责。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附后)各牵头单位对牵头的工作负总责,负责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参加单位根据职责落实具体工作事项,每季度末向牵头单位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三)强化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供地用地管理,把好土地关口;环境保护部门要继续强化环境监管,管好环保门槛;金融部门要改进和加强信贷管理,用好信贷闸门。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注重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实施意见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同时,要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社会风险,确保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建立项目信息库和公开制度。
建立全市投资项目信息库,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结合取消和下放项目行政审批,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率先建立钢铁、焦化、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信息库,涵盖现有生产企业在建项目和已核准或备案项目的动态情况。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服务,并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举报查处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监督。
(五)强化监督检查。
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中央、省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按照“谁审批、谁主责”的原则严格执法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市、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健全责任延伸制度。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各县(市、区)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进展情况,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8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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