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忻政发〔20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化在农村经济特别是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3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立足大农业,发展大农机,服务新农村”的战略要求,协调推进农村各业机械化进程,切实提高农机化综合水平,真正发挥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积极鼓励和扶持农机工业,不断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和生产制造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协调推进农机化发展;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开发相结合,通过试验示范,提高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应用水平;坚持以先进的农机化技术引领农艺制度改革,促进农机与农艺相互融合、协同发展;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农民自愿的发展机制,加速推进农机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坚持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并重,实现农机化科学良性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市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270万千瓦,农业机械原值达到15亿元;大中型拖拉机发展到8630台,小型拖拉机发展到30300台;玉米联合收割机发展到2000台;马铃薯种植与收获机械发展到3400台;畜牧业机械发展到18000台。全市主要粮食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5%,耕整地机械化水平达到75%以上,播种机械化水平达到65%以上,收获机械化水平达到50%以上,其中玉米、马铃薯机械化收获水平分别达到50%和60%,小杂粮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35%。扶持培育若干个具有制造新型适用农业机械能力的农机工业企业。
到2020年,全市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360万千瓦,主要粮食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0%,其中玉米和马铃薯综合机械化水平分别达到80%和75%,小杂粮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45%。在粮食生产机械化继续稳步提升的同时,重点经济作物生产基本实现机械化,设施农业、畜牧业、林果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取得较大进展,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实现全覆盖。
二、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重点工程建设
(四)实施现代农机装备及作业水平提升工程。要在不断提高农机装备总量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装备结构,在平川地区和丘陵山区分类推进主要作物和特色农产品生产机械化。积极引进各类先进适用新型农业机械进行可行性试验和适应性开发,通过组织农机演示现场会和举办各种类型的农机人员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业机械的认知度和农机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激发他们买农机、用农机、靠农机致富的积极性,进而推动全市农机化作业水平的全面快速提升。
(五)实施保护性耕作、深松整地及玉米秸秆还田工程。各县(市、区)要把保护性耕作、深松整地和玉米秸秆还田入土工程作为提高耕地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工程来抓。每年分别新增保护性耕作和深松整地实施面积16万亩和30万亩以上。到2020年,全市机械化保护性耕作和深松整地实施面积分别达到230万亩和300万亩次。通过实施保护性耕作技术和深松整地,带动机械化秸秆还田、地膜覆盖、精量播种、玉米收获等农机化新技术的普及推广,引导农民实施标准化种植,大幅度提高农机化的科技贡献率,为推进中低产田和盐碱地改造、提升粮食生产综合能力提供重要支撑。
(六)实施农村劳动过程机械化拓展工程。要加快推进农
业机械化由农业生产的产中向产前、产后延伸,由种植业向林果业、畜牧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等各领域拓展,推动农村各业协调发展。要鼓励广大农民购买和使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的种子处理、蔬菜育苗和移栽、杂粮加工等产前、产后机械,加快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加工技术及设备,对莜麦、荞麦、谷子、红枣、胡麻、豆类等特色农产品进行初级加工及精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要抓好设施大棚、舍饲养殖、牧草种植、柠条加工与利用等新型农业机械的发展,大力引进物理农业、废弃物处理和优质饲料加工等先进设备,拓宽农机服务领域,促进农村各业发展,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实现规模经营,大幅度提升经济效益。
(七)实施农机节能减排和节本增效工程。要大力发展节种、节肥、节药、节水、节能和环保低碳的农业机械,推广应用节约型农机化技术,积极探索集约环保、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农业耕作制度,提高农业资源、生产资料和农机装备利用效率。要普及应用以化肥深施、精量播种、地膜覆盖、残膜处理、复式耕整地和农作物联合收获为主要内容的机械化节本增效技术,引导并支持发展高效机械化旱作节水、集雨灌溉、秸秆综合利用等技术。制定和实行农机报废制度,采取农机具以旧换新等办法,鼓励农机户和农机服务组织报废能耗高、污染重、性能低的旧机械,加速农业机械的升级换代。
(八)实施农机社会化服务工程。要加大投入,创新模式,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机服务组织,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功能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全市每年要新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25个、农机大户100个、县级农机综合维修服务站1个;各县(市、区)要重点发展和扶持一批建设规格高、示范影响大、经济效益好的农机专业示范合作组织,在机具补贴、作业补贴、项目安排等给以优惠支持。在重要农时季节要积极组织开展农机跨区作业,由机收向机耕、机播等环节拓展,进一步扩大农机社会化服务范围。
三、积极促进农机制造和流通企业的发展
(九)大力培育扶持农机生产企业。积极培育扶持现有农机生产企业,促进其产品升级改造,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能人兴办农机制造生产企业,紧紧围绕我市谷子、胡麻、莜麦、荞麦、红芸豆等特色优势产业,引进、改制适应我市农业发展的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加强对其适应性、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的试验示范、调查研究和综合评估,为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选型提供科学依据。
(十)鼓励农机科技创新。坚持自主开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探索完善多方协作、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农机科技创新机制,强化和完善市、县两级农机科研机构建设,尽快建立耕、种、收关键环节作业机具重点实验室和试验示范基地。积极引进国外先进农机化技术,加快推进农机技术成果的集成创新和中试熟化。建立健全农机与农艺科研协作攻关机制,农机新产品研发要进一步满足农艺标准的要求。
(十一)构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培育一批辐射面广、服务质量好的大型农机流通企业、品牌农机店和区域性农机市场,鼓励和探索以物联网形式经营农机,5年内确保每县至少有1个农机销售网点,逐步健全农机零配件供应网络,提高农机产品流通效率,方便农民购机。建立农机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平台,依托重点生产企业、专业流通企业,建立售后服务中心,提高服务能力。完善农机产品“三包”制度,健全和规范农机修理市场,明确产品售后维修责任,规范服务程序,提高维修能力和服务质量。
四、加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建立健全农机技术推广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4号)要求,在加强市、县两级农机推广站基础设施、技术装备、队伍建设的同时,深化基层农机推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基层农机推广站和农机推广区域站。利用中央预算和省级配套投资基层农机推广体系建设的机遇,积极申请和落实好项目建设内容,加强农机化技术推广的条件建设,建立补助经费与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逐步完善农机化推广服务体系。建立不同层次、不同区域、不同耕作制度和不同作物的农机化新技术示范基地和示范点,不断扩大农机化新技术的推广领域和应用范围,到2015年全市建设3个省级农机化新技术示范基地,10个市级农机化新技术示范基地,50个县级农机化新技术示范基地。
(十三)建立健全农机质量监督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相应的地方性标准的制定和落实工作,依法强化对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依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农业部农机发[2008]1号)要求,尽快定编定岗,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与省、市农机质量监督部门相对应,不断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及装备建设。认真抓好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督促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逐步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依法加强对农机生产、流通领域农机产品质量能力督导检查,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净化农机市场,维护农机生产者、经营者特别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按规定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机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进行调查,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可靠的调查信息。要不断规范农机经营行为,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
(十四)着力建设农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农机作业人员培训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机操作手的培训力度。鼓励农民参加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造就一支技术熟练、业务精通、遵纪守法的农机从业人员。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激励机制和评价机制,依托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科研基地,培育农机化科技创新团队,培养一批科研骨干和学科带头人。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农机管理、推广、监理和质量监督等人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和农机化公共服务能力。到2015年,全市累计完成培训各类农机从业人员15万人次以上。
(十五)不断完善农机安全监理体系。加强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和装备建设,改造提升市、县两级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水平,完善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加大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力度,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政府财政支持,适当减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广泛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创新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形式,夯实农机安全生产基础,着力构筑“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起到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保驾护航的作用。
(十六)建立健全农机信息宣传体系。拓宽农机化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开发信息资源,以信息化推动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农机化信息网络,加强信息人才培养和信息采集点建设,构筑农机化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地提供农机工作动态、新机具新技术简介、购机指南、维修保养常识等内容。突出抓好重要农时季节的信息服务工作,为农机户和农机服务组织提供作业价格、机具分布、市场需求、道路交通状况等信息,引导作业机具有序流动,确保农机化生产顺利开展。
五、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扶持力度
(十七)增加农机化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投入力度,逐步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资为主体、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首先市、县两级财政要建立健全农机化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其次,要将农机化技术推广、农机化重点工程、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农机质量调查、农机质量投诉受理等工作经费和农机装备建设、农机操作手培训、农机化信息网络建设等开支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做好资金落实保障工作。三是在农机化作业水平提升、农机科研推广、示范基地建设、国内外先进农业机械引进、农产品加工技术升级改造、农机制造维修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改造等方面加大资金支持。四是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能耗高、污染重、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机械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并在更新机械时优先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五是积极开展农用柴油补贴改革试点,对农村各业机械化作业的农机户或农机合作社等服务组织按作业量予以补贴,降低作业成本,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和保护农机使用者、经营者的积极性。
(十八)认真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制度,在把好补贴机具审批关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坚决做到公开公正,阳光操作。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安排,要结合我市实际,重点补贴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生产环节和丘陵山区适用农业机械。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
(十九)加强农机化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要求,将农村机耕道、农机大院、农机具停放场库棚等农机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农业和农村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农机化新技术示范基地、农机产品质量检测鉴定设备、农机化技术培训设施建设等给予资金支持。将农机市场纳入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加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建设。
(二十)建立农机化政策性保险制度。积极开展农机保险业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参保农机给予保费补贴。支持和鼓励农业机械所有人及操作驾驶人按照有关规定,自愿成立农业机械安全互助组织,降低生产风险。
(二十一)完善农机化税费优惠和信贷扶持政策。对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和制造、批发和零售以及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获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的车辆,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免缴车辆通行费的规定。金融机构对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开展机械化服务等,给予信贷支持。中小农机制造企业享受国家及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六、加强对农机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强化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把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扶持措施,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要把农业机械化工作摆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来抓,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将农业机械化发展主要目标纳入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考核内容。要进一步加强农机机构和农机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满足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农机化工作正常运行。
(二十三)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扶持和促进农机化发展的新途径、新办法,制定和实施与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政策性文件,切实将促进农机化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化发展长效机制,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二十四)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按照“大农机”的工作思路,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统筹谋划农业机械化发展。农机、农业、水利、畜牧、林业、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经信、科技、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税务、物价、金融、保险、石油等部门都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群策群力,齐抓共管,为政府部门当好参谋助手,共同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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