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便民连锁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便民连锁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忻政办发〔2012〕1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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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便民连锁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农村便民连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28日忻州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7日
忻州市农村便民连锁商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便民连锁商店建设,有效加强质量监督和经营管理,切实提高其经营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供销社和商务部门建设和改扩建的农村便民连锁商店,并作为统一评定等级、考核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便民连锁商店的管理
第三条门头标识:农村便民连锁商店门头使用统一的标识,店内必须悬挂服务承诺标牌。
第四条经营设施设备:商店消费环境干净整洁,店容店貌美观大方,商品陈列清晰醒目。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信息基础设施设备;备有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
第五条商品结构和服务功能:便民连锁商店应有食品、副食品、调料、洗涤用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有条件的店可以为村民提供农副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小宗零星农副土特产品及废旧物资代购、代收,化肥、农药小包装或拆零供应服务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六条商品质量管理:便民连锁商店有统一的服务承诺(内容见后);便民连锁商店经销商品主要从承办企业统一配送;从承办企业以外购进商品,应通过企业认定的符合商品质量管理要求的供货商;要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不销售假冒伪劣和过期商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商品安全。特别是食品安全更应严格管理。
第七条商品陈列:商品陈列科学有序,不同种类商品分区域摆放;有避免散装食品、副食品受到污染的防护设施;贮存生鲜区域的商品和原材辅料配置要有低温设备;代销化肥农药、代购土特产品的营业场地与生活消费品的营业场地严格隔开。
第八条售货方式:除特殊商品外,采取开架售货方式。
第九条物价管理: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都明码标价。
第十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从业人员应加强自我管理,坚持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经过岗前培训,熟悉所经营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掌握一定的服务礼仪及规范;无传染性疾病。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各级供销社和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对农村便民连锁商店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各级供销社和商务部门要建立完善检查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加强对农村便民连锁商店日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农村便民连锁商店要根据经济发展要求和环境条件,由承办企业逐步提升和改造,增加信息服务设备和服务功能,也可以进行资源整合,建设乡镇中心店和乡镇配送中心,提高配送率,缩短配送半径和降低配送成本,保持农村便民店长期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对于承办的配送企业,市级财政要给予燃油补贴,以保证偏远山区正常的物流配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供销社、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农村便民连锁商店服务承诺内容
农村便民连锁商店服务承诺内容
一、商品质量承诺
1、自觉接受工商部门监督,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做到无假冒伪劣商品,无质量不合格产品。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承担经营者的义务。
3、按照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购货凭证,遵守国家“三包”规定和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4、对消费者的投诉、申诉及时处理,不推不拖。
5、所售商品一律明码标价,商品发生质量问题,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内可退,十五日内可换。
6、在提供商品过程中被确认有欺诈行为的,愿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加倍赔偿。
7、提供的商品致使消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将予以先行赔偿。
8、认真履行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服务承诺
1、保证质量,依法治假;
2、价格合理,买卖公平;
3、诚信守法,童叟无欺;
4、便民服务,热情周到。
三、“八不经营”制度
1、不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商品
2、不经营无出厂合格证的商品
3、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
4、不经营无生产厂址的商品
5、不经营过期变质的商品
6、不经营掺杂使假的商品
7、不经营非法渠道的商品
8、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四、诚信经营守则
1、强化诚信意识,坚持以德经营、诚信经营,树立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经营思想。摒弃弄虚作假、见利忘义的不道德行为。
2、坚持依法经营,反对和抵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
3、严格质量管理,不伪造或冒用其他企业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在销售的商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4、妥善处理纠纷,遇有经济纠纷、侵权和伤害行为时,通过协商方式或经济仲裁、法律诉讼等办法解决。
5、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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