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忻州市机械制造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忻州市机械制造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忻政办发〔2009〕89号 |
|---|---|
| 颁布日期:2009-04-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忻州市机械制造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忻政发〔2009〕4号)精神,市安监局组织制订了《忻州市机械制造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忻州市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各环节各层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努力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要求,制订全市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五个行业(以下简称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切实加强对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五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扎实开展为期一年的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非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安全监管。通过这次全市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淘汰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力水平低、安全管理无保障的企业,使全市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继续保持我市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态势。
二、组织领导
为了搞好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决定成立市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和市县联合检查组,组织对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五个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市专项整治领导组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订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市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协调全市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组长:李福弟市安监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张占元市安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书恩市安监局副局长
杨松树繁峙县副县长
施福喜代县副县长
白亚军原平市副市长
孙子清五台县副县长
宁康平忻府区区长助理
仁鸿宾定襄县副县长
张永红宁武县副县长
王润静乐县副县长
程万里五寨县副县长
李生旺神池县副县长
张明光岢岚县副县长
韩斌河曲县副县长
吴瑞峰保德县副县长
贾平华偏关县副县长
成员:杨远忠繁峙县安监局局长
魏殿元代县安监局局长
王成龙原平市安监局局长
安培荣五台县安监局局长
卢跃生忻府区安监局局长
刘林瑞定襄县安监局局长
王秀奇宁武县安监局局长
李冬青静乐县安监局局长
王治彪五寨县安监局局长
段九成神池县安监局局长
孔庆武岢岚县安监局局长
窦玉泉河曲县安监局局长
张继斌保德县安监局局长
顾建华偏关县安监局局长
(二)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工商贸科,负责全市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专项整治总体安排和实施,跟踪指导全市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负责对全市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的汇总、收集和处理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的有关举报工作;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协调解决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
办公室主任:李书恩(廉)
副主任:各县(市、区)安监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郭利民忻州市安监局工商贸科
李淑萍忻州市安监局工商贸科
原向翀忻州市安监局工商贸科
(三)市专项整治市、县联合检查组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市安监局有关监管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市内外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县(市、区)安监局的分管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组成市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专项整治市、县联合检查组(人员和分组另行安排,以下简称市、县联合检查组),对全市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抽查。
三、专项整治的内容
根据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的特点,此次专项整治将对全市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和各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涉及化工、道路交通运输、建设、军工、民爆、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的,应按照有关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对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整改落实。
2.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取得了国家及省市规定的有关证照,审批手续和有关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有关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验收和备案;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事故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使用安全费用;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并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有无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行为。
7.是否建立了预防为主、持续改进、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企业安全生产约束机制和长效机制;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整体布局之中,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是否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法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开展了安全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
(二)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对本行政区、本部门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是否对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企业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安全发展规划,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在机械制造等行业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是否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机械制造等行业每个重点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在机械制造等行业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机械制造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齐了监督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机械制造等行业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
6.是否建立健全了机械制造等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机械制造等行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全面排查整治、市县二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企业自查要立足企业自身,系统排查;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可依靠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或聘请专家排查。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全面排查整治
在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自查自整的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机械制造等行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不论非法合法、规模大小、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的所有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按照上述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登记造册,并经县级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汇总后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在本行政区内的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派人进行跟踪督办,确保该停的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二级联合分类整治
市、县联合检查组对全市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联合检查;市、县联合检查组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要吸收各县(市、区)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组成市、县二级联合检查组,对各县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联合检查组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联合检查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联合检查组要在听取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机械制造等行业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的指导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联合检查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关闭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联合检查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建设立项经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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