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忻政办发〔2009〕104号
颁布日期:2009-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9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收到实效。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2009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2009年全市蓝天碧水工程暨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政府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安排部署,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5月至10月,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重点,保护饮用水源安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为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果,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

2.督促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重点整治污水处理厂建成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的,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

(二)严厉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电力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钢铁企业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违法行为。

3.开展电力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和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运行情况。

4.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检查硫铁矿开采利用企业、含砷金矿开采利用企业、利用硫化铁的硫酸生产企业、含砷农药生产企业、磷肥及磷化工、砷产品生产企业,严肃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的违法行为。

(三)全力推进COD减排,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污染专项检查

通过集中开展对全市入河排污口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进一步强化排污申报工作,全面规范直接排入河道的排污口设置,建立企业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档案,严肃查处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

1.检查范围

黄河流域:汾河及其主要支流;海河流域:滹沱河及其主要支流。以上流域范围内直接排入或相当于直接排入河道的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污水处理厂排放口(相当于直接排入,是指污水排入河道或沟渠、排污口距河道干流500米以内的排污口)。

2.检查重点

(1)重点检查并掌握企业日均排水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2)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月进行水污染物排污申报;

(3)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水污染物排放口和排放口标志;

(4)检查国控、省控重点排水企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5)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并做到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6)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7)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8)检查企业是否产生危险废物,是否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3.检查要求

(1)进一步强化排水企业排污申报工作,全面规范水污染物排放口,建立企业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档案。对发现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未按要求规范排污口、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在规定期限内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检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2)对违法建设、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要一律停止建设或生产。对私设排污口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超标排污、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3)对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和流域,要采取挂牌督办等有力措施,并严肃追究监管责任。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市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组长:武德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天桐市政府副秘书长

罗荣华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郝亮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树勋市经委副主任

韩建生市纪检委正处检查员

张耀忠市司法局副局长

韩卫民市建设局副局长

张占元市安监局副局长

樊林威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吴晋京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常江宁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德生忻州供电分公司副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

办公室主任:吴晋京(兼)

副主任:赵文光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电话:0350—3122925(兼传真)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落实各项任务,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联动。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环保专项行动有关工作。发改委要按照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县、市、区,停止核准或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名单所列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对有关企业予以关停、淘汰;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责任;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建设及日常运行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提供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基本情况;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吊销违法污染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对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前置审批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化工企业;电力企业负责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下,配合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依法实施断电措施。各部门要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的基础上,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四、主要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信息报送、工作总结等工作,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要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企业守法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要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有效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要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8月)。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发电企业、涉砷行业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重点流域排污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三)督查阶段(9月—10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督查,对重点流域专项执法行动进行考核验收。

(四)总结阶段(10月)。各县、市、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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