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山西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意见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山西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阳政办发〔2014〕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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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山西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落实山西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6日
落实山西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山西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扎实推进生态靓市战略,促进生态阳泉目标的实现,在全市开展创建林业生态县活动,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核心,以实施生态靓市为战略,以实现生态阳泉为目标,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为抓手,坚持全域造林与重点打造相结合,扩大规模与巩固成果相结合,植树造林与改善环境相结合,生态建设与农民增收相结合,优化区域生态环境,提高区域生态质量,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目标
林业生态县建设是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基本单元。通过林业生态县建设,提高区域森林覆盖率和活立木蓄积量,实现阳泉大地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空气更清新,让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让生态文明成为新基地新阳泉的鲜明形象和竞争优势。总体目标是:盂县要在原有生态县基础上继续巩固提高生态县各项指标的建设标准,使绿化总量明显增加、绿化结构趋于合理、生态质量更加优化;平定县、郊区要按照生态县标准要求,大力推进植树造林,全面加快生态建设步伐;城区、矿区要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之力,继续增绿增景,让景色环境更加优美,力争到2015年全市所有县(区)均达到林业生态县(区)标准。
三、创建标准
(一)森林覆盖率达到31%以上,林业用地面积小,无法达到森林覆盖率指标的,宜林荒山绿化率达到95%以上。
(二)森林蓄积量和固碳量净增率达到3.4%以上。
(三)路网水网绿化,高速公路两侧可绿化路段绿化率达到95%以上,一、二级国省道两侧可绿化路段绿化率达到90%以上,其他等级公路可绿化路段绿化率达到80%以上,铁路可绿化路段绿化率达到90%以上,主要河流两侧可建护岸林建成率达到90%以上。
所有公路、铁路、主要河流两侧第一山脊或1000米范围内宜林地林木绿化率达到90%以上。
(四)城乡绿化,县(区)城建成区林木绿化率达到35%以上,周边3公里范围内宜林地林木绿化率达到90%以上,建成一处以上城郊森林公园。全县(区)80%以上的行政村居住区林木绿化率达到20%以上,且每个行政村建成一处以上公共休闲绿地。
(五)煤炭企业从吨煤10元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中划出30%用于本企业矿区造林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要统筹安排,实行异地造林。
(六)林地保护,验收当年和上年度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内,无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验收当年和上年度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之内,无重大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和蔓延;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率达到95%以上,无重特大林业案件。
(七)保护体系建设,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包括城郊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总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重,山区达到9%以上。
古树名木建档保护率达到100%。
(八)领导重视程度,县(区)财政每年对林业生态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自申报年度起全面完成林业“六大”工程建设任务,建立县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新造林地按照千亩专人管护、万亩设站管护、3万亩以上建场管护的要求得到有效保护,林权证发放率达到95%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义务植树建卡率达到80%以上,尽责率达到70%以上,积极组织开展碳汇造林。
四、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条件
1.创建林业生态县时间不少于3年。
2.县(区)政府成立林业生态县创建工作领导组,责任分工明确,并将林业生态县创建工作列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3.制订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和创建林业生态县规划。
4.县级自查。以县为单位,按照本《意见》、《山西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山西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办法》进行自查,确认各项指标符合创建标准。
(二)申报程序
1.县级申请。经县级自查,达到创建标准后,由县(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推荐。
2.市级推荐。市政府根据县(区)政府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推荐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验收。推荐材料包括:县(区)政府审核推荐报告、县(区)创建林业生态县规划、县(区)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县(区)创建林业生态县自查报告、县(区)创建林业生态县工作总结。
(三)省级验收
省林业主管部门对县(区)政府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按照《山西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办法》进行检查验收,并提出检查验收意见。
(四)命名表彰
省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请省政府审批并授予“山西省林业生态县”称号,并予以表彰。
(五)定期复查
对“山西省林业生态县”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生态县每五年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复查结果进行抽查。经复查,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林业生态县标准的,省林业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奖牌。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一定要将林业生态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生态林业县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林业生态县建设工作的领导。要把林业生态建设任务列入政府目标考评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一把手要对本单位林业生态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细化目标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把林业生态建设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村、组、户和每个机关单位。县(区)政府将对林业生态建设情况建档立案,跟踪问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坚持工程带动,强化科技支撑。各地在创建林业生态县工作中,要坚持“工程推进、项目支撑”的原则,大力推进“两山”造林、“两网”绿化、“两林”富民、“两区”增绿工程,着重加强高速公路主林带建设和十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加大煤炭采空区、塌陷区植被恢复工程及新造林地抚育管护工程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地启动实施一批具有本地特色的林业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同时要贯彻科技优先的原则,要注重林业科技成果在林业生态建设中的推广应用,大力推广成熟实用的科学技术和优良乡土树种,切实提高林业建设质量,从而确保林业生态县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
(三)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林业生态建设属社会公益事业,地方各级政府要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建设资金的投入要以地方政府为主,多渠道筹集,政府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要加快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完善金融服务林业改革发展制度,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创建林业生态县的积极性。同时,大力推广“一矿一企绿化一山一沟”、“挖一吨煤栽一棵树”等以煤(矿)补林的做法,积极引导和组织资源型企业,以出资或者承包荒山的方式参与林业生态县建设。要把林业生态县达标作为评先评优的条件,促进和推动我市生态县的创建工作,为国家森林城市的创建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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