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运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运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山西运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7日

山西运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十二五”期间,科技部、农业部等六部委为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联合启动了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作。山西运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2012年科技部批准的、全国第四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为了全面推进园区的各项建设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运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背景

我市蓝红杂交小麦研究中心冯树英研究员研究的“F型”杂交小麦科研成果取得重大突破后,得到了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2011年1月30日,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农业重大科技成果,要加强应用研究,并尽快实现产业化。2011年4月7日,科技部张来武副部长指出:“F型”三系杂交小麦是国内外一流的技术,建议在运城建一个国家级杂交小麦专项高新技术园区,以加快推进杂交小麦研究成果产业化进程。市政府对园区的申报工作高度重视,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山西运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于2012年4月24日获得批准。园区由运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建设。

二、园区建设目标和布局

根据我市“地处晋陕豫黄河金三角,承东启西,贯通南北,辐射中原”的区位特点,结合本地农业科技资源和农业产业优势,园区重点发展杂交小麦、转基因棉花、蔬菜、果树和现代农业服务业等五大主导产业。总体目标是:建国内一流杂交小麦与转基因棉花科技创新中心,确保国家小麦与棉花生产的新品种储备;依托当地产业优势和科技优势,生产占领国内外高端市场的果蔬产品;引进高素质人才,建设一流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集成先进的科技成果,建设现代农业示范样板;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创黄河金三角河东农耕文化观光区。

山西运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整体布局是按照“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的技术扩散路线进行建设。

(一)核心区布局

核心区按照“一心四片三园”结构布局,规划面积约7000亩。

“一心四片”位于盐湖现代农业示范区。“一心”即杂交小麦研发及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占地面积50亩,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四片”即杂交小麦试验示范片,规划面积1000亩;设施蔬菜展示片,规划面积3000亩;标准化果园展示片,规划面积1000亩;转基因抗虫棉展示片,规划面积1531亩。

“三园”分别为盐湖区现代农业服务业与棉麦种业产业园,位于运城文化产业园区和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内;临猗苹果贮藏与加工产业园,位于临猗的耽子镇与楚侯乡;永济芦笋与“F型”杂交小麦繁育生产示范园,位于永济的张营镇和蒲州镇。

(二)示范区布局

示范区规划面积26.5万亩,包括杂交小麦示范区1万亩、转基因棉花示范区2万亩、苹果示范区7.5万亩和蔬菜示范区16万亩,分布在盐湖、新绛、临猗、万荣、永济、平陆、芮城等7个县(市、区)。

(三)辐射区布局

辐射区主要是将各类农作物新技术、新品种辐射到山西省的适宜生产区,以及黄淮海地区和西北地区。

三、园区建设任务分解

(一)核心区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盐湖区人民政府

实施主体:盐湖区人民政府、蓝红杂交小麦研究中心、省棉花研究所、临猗县和永济市人民政府。

时间要求:建设工作于2014年9月底前完成。

任务分解

盐湖区人民政府

1.完成园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建设。

2.完成园区核心区的的道路、围墙、门卫、文化体育活动场所以及绿化等基础建设。

3.完成园区核心区规划面积7000亩的“四片”建设任务。

杂交小麦试验示范片规划面积1000亩,即200亩科研试验和800亩制种展示。

设施蔬菜展示片规划面积3000亩,同时依托山西绿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山西颐源阳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完成四栋共计20000平方米的蔬菜育苗连栋大棚建设。

标准化果园展示片规划面积1000亩,并在核心区新建30亩采用不同新技术栽培管理模式的苹果示范展示园。

转基因抗虫棉展示片规划面积1531亩,其中省棉花研究所531亩,盐湖区1000亩。

4.完成盐湖区现代农业服务体系与棉麦种业产业园建设。

盐湖区现代农业服务体系着重构建以“12396服务热线、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星火培训学校”为主导的农村服务体系,组建一支高效、精干、稳定的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队伍。棉麦种业产业园依托运城市蓝红杂交小麦研发中心和山西省农科院棉花研究所,着力培育麦、棉种子专业化服务组织。

蓝红杂交小麦研究中心

1.在“运城F型杂交小麦研发与产业化推进领导组”的领导下,开展好F型杂交小麦的研发与产业化工作。

2.加大工作力度,实施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F型三系杂交小麦研究与应用》项目。

3.加快杂交小麦研发中心的建设,并尽快投入使用。

4.根据支撑计划实施进度,主动与盐湖区和永济市联系,完成杂交小麦的展示田建设工作。

省棉花研究所

1.完成531亩转基因抗虫棉展示片的建设,杨包农场200亩,南花农场331亩。

2.完成2000平米的棉花炼苗日光温室、11个390平米人工杂交隔离棚、2520平米病害鉴定圃、2520平米虫害鉴定圃、400平米挂藏室以及道路、考种室、晒场等建设。

3.配合蓝红杂交小麦研究中心,完成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临猗县人民政府

完成临猗苹果贮藏与加工产业园建设。

1.在己有果品加工企业6个的基础上新建2个。

2.实施果品产业产后商品化处理项目。在已有果库200余座的基础上新建15座,年储藏能力由250万吨提高到300万吨以上,建设10条苹果采后处理生产线、10套商品化处理设备。

3.规划建设一个以果品为主的现代农业物流园。

永济市人民政府

完成芦笋与“F型”杂交小麦繁育生产示范园建设。

1.依托市级芦笋科技示范园区,建设2000亩标准化芦笋生产示范基地,辐射带动周边10000亩,使单产由300公斤提高到500公斤以上。

2.重点培育3个芦笋加工企业,使其年加工能力稳定在1.5万吨以上,带动周边加工企业稳步发展。

3.和蓝红杂交小麦研究中心协作,做好F型杂交小麦的繁育工作。

(二)示范区建设任务

实施主体:盐湖、新绛、临猗、万荣、永济、平陆、芮城等7个县(市、区)人民政府。

时间要求:建设工作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

任务分解

盐湖区人民政府

1.完成5000亩杂交小麦示范区建设。

2.完成金井5000亩转基因棉花示范区建设。

3.完成冯村、泓芝驿、三路里和王范5000亩苹果示范区建设。

4.完成北相、冯村等蔬菜示范区日光温室20000亩,拱棚10000亩建设。

永济市人民政府

1.完成5000亩杂交小麦示范区建设。

2.完成沿黄河滩四个镇芦笋示范基地50000亩蔬菜示范区建设。

3.完成12000亩转基因棉花示范区建设。

临猗县人民政府

1.实施涑水河沿岸250000亩现代农业产业带项目,建设粮棉、鲜枣及早熟果、葡萄、樱桃、鲜桃、酥梨等小杂果产业带。重点完成3000亩转基因棉花示范区建设任务。

2.建设大嶷山现代农业示范区,完成北辛、卓里、北景、闫家庄等乡(镇)50个村100000亩苹果示范区建设。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学校为依托,完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提高现代农业生态休闲观光服务功能。

新绛县人民政府:完成80000亩蔬菜示范区建设。

万荣县人民政府:完成裴庄、高村、王显、贾村20000亩苹果示范区建设。

平陆县人民政府:完成部官乡10000亩苹果示范区建设。

芮城县人民政府:完成10000亩苹果示范区建设。

市科技局要发挥引导、协调、服务作用,协调推进各有关县(市、区)的建设进度,为入驻企业搞好科技服务。

四、组织机构

(一)市政府在成立山西运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领导组和管理中心的基础上,成立园区管委会。

(二)盐湖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园区管委会和管理服务中心。

(三)新绛、临猗、万荣、永济、平陆、芮城等6个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园区管委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成立有关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园区建设工作,编制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各项目标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为加快推进园区建设步伐,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由王清宪市长任组长、陈竹琴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建设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山西运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领导组,全面负责园区建设工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立即行动,按质按量圆满完成本区域、本单位的各项建设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园区领导组职能,协调发改、财政、农委、国土、住建、工商等单位简化办事程序,破解土地、融资、环保等难题,为园区的长足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通、供水、供电工程等基础性和公益性工程。同时注意整合项目投入,捆绑使用农业、畜牧、水利、林业、国土资源、交通、住建、环保等项目资金,重点用于园区建设。

(三)制定优惠政策。在减免费政策、用地政策、财政金融政策、人才政策、服务政策等方面给予企业优惠,加大招商力度,吸引企业入驻园区。

(四)建立人才保障体系。引进和培养科研型人才和管理型人才,建立园区人才储备库和人才后备梯队,培养一批善于实施高技术成果转化的工程技术人才。

(五)完善农民利益保障机制。积极协调企业和农民的关系,建立农民利益保障机制。在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推广过程中,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以确保农户的利益不受损害。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