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燃煤锅炉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燃煤锅炉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燃煤锅炉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燃煤锅炉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2日
运城市燃煤锅炉煤改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减轻市区煤烟型污染,积极推进“四城联创”工作,加快“美丽河东,大美运城”建设进程,打造更加宜居的城市生活环境,结合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发〔2013〕40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市辖区为重点,深入推进燃煤锅炉“煤改气”行动,力争两年内全面完成市区范围内燃煤锅炉“煤改气”整治工作任务,彻底消除市区“冒黑烟”现象,根治我市燃煤污染问题,使全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细颗粒物浓度显著下降,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对建成区(盐湖区、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处于集中供热范围内,且能纳入集中供热系统的燃煤采暖锅炉,必须于10月底前拆除,改用集中供热方式。
(二)对建成区天然气管道覆盖范围内的服务行业、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使用燃煤的锅炉、餐饮炉灶、茶水炉、热水炉等实施天然气改造,或者使用电力、液化气、太阳能、地热等清洁能源。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此项工作,年底前必须确保完成此次改造任务的60%,2015年全面完成此项工作。
(三)对集中供热覆盖不到的工业企业、居民小区、城中村等使用燃煤的用户,要进行规范引导,宣传教育,采取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制定改造计划、财政补助等措施,逐步停止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地热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此类燃煤型锅炉自愿进行“煤改气”并于年底前完成,市政府将给予一定奖励资金。
(四)对暂时不能淘汰的燃煤锅炉,必须加强环境管理,按要求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或使用清洁燃料,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或予以拆除。具体标准是:容量小于或等于2吨的锅炉,必须安装消烟除尘设施或使用固硫型煤等清洁燃料及无烟煤;容量大于2吨小于4吨的锅炉,必须安装消烟除尘设施;4吨以上锅炉必须安装脱硫除尘设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燃煤锅炉“煤改气”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燃煤锅炉“煤改气”整治工作领导组,负责领导实施全市“煤改气”整治工作,统筹推进全市整治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进展情况,安排布置阶段性整治任务,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辖区内“煤改气”整治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组长:王清宪市长
副组长:常建忠市委常委、副市长
王俊飚副市长
成员:杜自立市政府秘书长
陈省平市政府副秘书长、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王吉敏盐湖区人民政府区长
王瑞宝运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李明造空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赵玉明市监察局局长
曹醒侨市环保局局长
张玉忠市发改委主任
董学刚市经信委(市国资委)主任
张殿权市财政局局长
靳虎刚市住建局局长
王建军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樊剑展市水务局局长
叶新龙市卫生局局长
路胜利市教育局局长
王立军市规划局局长
李苏杰市物价局局长
武晓勤市工商局局长
潘志孝市质监局局长
杜伟师市供热供气办主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
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管委会是此次燃煤锅炉“煤改气”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牵头实施辖区内“煤改气”整治工作,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方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市发改委、经信委、监察局、环保局、住建局、质监局等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煤改气”整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为:
1.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燃煤锅炉、茶浴炉等基本情况的检查、建档,制定本辖区的燃煤锅炉“煤改气”整治工作方案,下达限期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燃煤锅炉“煤改气”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送“煤改气”工作进展情况;对辖区内城中村、社区居民进行宣传引导,推广使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逐步淘汰土小锅炉、散烧煤等;对下达限期治理计划逾期未完成的,依照法律程序,下达关停决定,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拆除、没收污染严重的燃煤设施。
2.市发改委: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气化运城”建设步伐;协调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禁止在上述区域内审批、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
3.市经信委(国资委):负责推进市区范围内工业企业落实技术改造、清洁能源替代计划;淘汰关停落后产能,协调建成区工业企业搬迁、入园;禁止在上述区域内审批、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
4.市监察局:对“煤改气”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煤改气”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5.市财政局:负责市燃煤锅炉“煤改气”整治工作奖补资金的筹措。
6.市环保局:负责燃煤锅炉“煤改气”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和督导全市“煤改气”整治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对“煤改气”工作进行督促验收;加强对环保信访案件和“12369”热线举报案件的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煤烟污染问题进行及时、彻底查办;禁止在上述区域内审批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
7.市住建局:负责“煤改气”实施过程中天然气管网和供热管网施工中的统筹协调工作,减免破路费等相关费用。
8.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煤改气”实施过程中地热资源的利用指导工作。
9.市水务局:负责做好“煤改气”实施过程中地下水超采区范围之外水源热泵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及技术指导工作。
10.市卫生局:负责配合做好各医院燃煤锅炉的煤改气工作。
11.市教育局:负责配合做好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
12.市规划局:负责修订中心城区天然气专项规划和集中供热专项规划;负责办理天然气管网、供热管网等施工建设中相关规划手续;禁止对使用燃煤锅炉的新建、改建居民小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市物价局:负责实施期间供热和供气单位增容(配套)费、工程费等费用的核定。
14.市工商局:负责配合做好各商业、服务行业等经营性燃煤锅炉的煤改气工作,对逾期不能按时完成的配合相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15.市质监局:负责对进入运城市场的各种燃气锅炉的安装调试和产品质量认真把关,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确保各种燃气锅炉安全运行。
16.市供热供气办:对处于集中供热范围内未纳入集中供热系统的居民小区、机关事业单位10月底前实施集中供热改造;大力推进建成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面积;落实天然气资源,努力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
17.市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市经纬燃气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煤改气”工作的配套工程、设施安装及供气工作,按照材料费、人工费等成本收取改造费用,禁止收取其他费用。
(三)强化舆论监督,营造工作氛围
1.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宣传,不断提高公众对使用清洁能源在保护环境方面重要意义的认识。
2.发挥广大群众、环保行风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广泛动员群众支持和参与市区燃煤锅炉“煤改气”整治工作,引导群众积极向环保部门举报煤烟型污染问题,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3.运城电视台、运城日报社等媒体要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公布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拆除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名单,同时对防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曝光。
(四)资金安排
1.市级财政将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整治效果对实施燃煤锅炉“煤改气”的单位予以奖励。
2.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情况筹集本辖区燃煤锅炉“煤改气”整治工作补助资金,用于辖区内的“煤改气”整治补助,并做到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3.治理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法由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管委会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
4.供热企业和供气企业应降低增容(配套)收费标准,支持燃煤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具体由市物价部门进一步核定。
5.未按期完成淘汰或改造任务的,不予奖励和补助。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宣传阶段(5月1日—5月15日):通过组织召开动员大会、电视公告、报纸公告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燃煤锅炉“煤改气”行动的良好氛围,督促燃煤锅炉使用单位或个人自觉进行“煤改气”改造,为创造我市洁净的大气环境做出贡献。
(二)强力推进阶段(5月15日—11月15日):向燃煤锅炉使用单位或个人发送限期改造通知书,责令其强制进行改造。强化督促和检查,通过6个月的推进,基本完成今年“煤改气”改造任务。超期未进行改造的,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强制拆除燃煤锅炉。
(三)复查督办阶段(11月15日—12月15日):市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管委会“煤改气”及市场燃煤设施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复查、督办。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5日—12月30日):对全市燃煤锅炉“煤改气”改造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出台长效机制和措施。
五、整治要求
(一)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整治主体责任,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形成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责任单位要对照部门职责,分工合作,全面推进,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确保整治效果并及时进行验收。
(三)按“重点整治、全面推进”的要求,将市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内的所有燃煤锅炉等设施及流动饭庄、城中村等各类燃煤设施全部纳入范围,引导推动燃煤设施整治改造,努力扩大整治效果,确保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
(四)市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定期进行督查督办,通报工作情况,对工作迟缓,进度缓慢的单位进行及时通报,促使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强制拆除。对拒绝落实燃煤锅炉“煤改气”改造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市、盐湖区、运城、空港开发区各部门要依照管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处罚。对处罚后仍然拒绝改造的,要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强制拆除燃煤锅炉,确保“煤改气”工程顺利推进。
(六)燃煤锅炉进行“煤改气”改造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锅炉生产安装单位进行装配,不得自行安装无资质的“黑锅炉”,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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