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2012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2012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当前,我们面临的环境形势不容乐观,重金属污染问题仍然严峻,污染减排的压力有增无减,环境质量改善的压力继续加大,环境执法监督的任务更加繁重。为切实解决当前危险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部等九部门3月20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4月—10月,在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为确保此次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综合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为我市转型跨越发展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最严厉的措施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
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移送有关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对被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对在建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各县(市、区)要每半年更新上报一次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并在环保部门网站公示。
2.全面深入整治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重点是涉铅、镉、汞、铬及类金属砷的重点行业,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同时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实行“双否决”,即: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包括环保模范城、生态建设示范区等),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县(市、区)、开发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要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排放企业档案,实行一企一档、动态管理,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各县(市、区)于2012年6月5日前将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情况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公布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1.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2.全面排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
3.全面排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
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三)从严监管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
1.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
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的升级改造;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2012年6月5日前,县级环保部门要会同住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部门公布和上报各类污水处理厂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
2.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
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撤销或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其中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还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四)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
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污染源环境监管。今后城市建成区内不得布局新建燃煤污染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力度,督促企业通过推行清洁生产,减少能源和原材料消耗,通过“三废”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实施技术改造、整体搬迁和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城市建成区内企业退城入园和转型步伐;加强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按照完善环境监管长效机制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档案,实行一企一档、动态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精细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和实施网格化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监察和监测频次联合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落实环境监管责任,依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长期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的,要一律实施限期治理和限产限排措施。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关闭。严禁以罚代停、以罚代治,切实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部门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经信部门要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牵头部门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会同环保、发改等部门,加速落后产能退出步伐。
公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环保厅、公安厅《关于印发<联合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的通知》(晋环发〔2009〕2号)要求,与环保部门建立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协同打击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司法部门要结合我省“法制山西”建设纲要、“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要求,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住建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以及建筑工地、市政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工商部门依据环保部门认定违法污染企业的相关通知要求,负责对其依法予以处置;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对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前置审批的企业,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安监部门要督促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开采、洗选、冶炼、压延加工)、铅蓄电池生产(组装)企业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对尾矿库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电力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部门协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要紧密结合本县(市、区)、开发区实际,迅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建立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检查机制,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放大环境执法效果。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督察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察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方案,督察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并约谈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要继续挂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强化督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和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开展后督察;对整改落实不到位、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市、区)、开发区,要实施区域限批。
(四)加强挂牌督办,加大后督察力度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查处重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县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级环保部门要对上年度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环保部门加大执行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五)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要鼓励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准确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5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管档案资料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7月5日前将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9月5日前将重点污染源整治情况以及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档案资料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10月)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2012年10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重点污染源更新信息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组织成员单位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开展考核评比工作。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