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运政办发〔2010〕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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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政办发〔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运城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职责。
(三)将市农业局农村村务公开指导监督职责划入市民政局。
(四)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表彰的职责。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工作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对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优待抚恤工作,负责国家优抚法规政策的落实和地方优抚制度的完善;负责全市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全市国家行政机关、政法机关、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财政开支的在编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及支前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建设;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开展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双拥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市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导县(市、区)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工作,负责复员干部的接收和落户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的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核查、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八)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工作,负责调解或处理本行政区域以内乡(镇)一级以上(含乡镇一级)的边界争议。
(九)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的地名标志、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十)负责与邻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
(十一)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二)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提出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建议;提出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建议;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十三)提出婚姻、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全市基层民政组织建设,负责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建议,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六)承担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9个职能科室和党委办公室、离退休人员管理科、监察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编制6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4名,职数2名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并进行督查督办;指导监督上级各项民政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实施;组织草拟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负责机关公文处理、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承办全市性民政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等工作;负责推进全市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表彰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计财科编制2名,职数1名
拟定并监督执行全市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局机关行政经费及局直属单位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预、决算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运城市农村村务公开办公室)编制3名,职数1名
调查了解基层政权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据《村(居)委会组织法》及省实施办法,搞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农村村务公开工作,拟定全市社区建设的政策和意见,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承办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管理;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积极倡导婚俗改革;承担市农村村务公开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优待抚恤科(运城市双拥领导组办公室)编制2名,职数1名
拟定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补助政策并监督落实;主管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优待和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死亡抚恤、国家工作人员伤亡抚恤、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民兵、民工、人民警察的伤残抚恤;负责烈士、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及复员、病退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申报评残追烈、被俘在台人员回国安居和烈士事迹收集整理及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开展双拥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局领导管理优抚事业单位。
(五)救灾救济科(运城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编制2名,职数1名
拟定落实救灾减灾的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上报、发布;承办中央、省、市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工作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指导县(市、区)开展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及捐赠款物的分配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安置科(运城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全市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的接收、教育、培训、安置工作;审查转业士官、城镇入伍的退伍士兵、农村入伍符合在城镇安置工作的对象,并根据省下达的安置计划指标,实施安置计划;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复员干部的接收和落户工作;承担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编制2名,职数1名
指导实施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政策、规划;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社会各种力量兴办福利事业,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并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审批和规范化管理;负责制定全市福利企业发展规划,负责新办福利企业的考察、申报和现有福利企业的管理,监督落实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市依法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清理整顿丧葬用品市场,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管理;负责华侨、国外人士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对孤儿、弃婴的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县(市、区)依法做好国内公民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流落街头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八)区划地名科(运城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编制2名,职数1名
监督实施行政区划、勘界及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编制县改市、乡改镇预测与规划;负责本辖区内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和标准化处理;负责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的地名标志和门牌设置与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档案的收集、整理、更新和储存;负责与邻市行政区划边界勘察、依法调解或处理本行政区以内的边界争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议;承担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民间组织管理科(运城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3名,职数1名
拟定全市民间组织发展规划;拟定全市社团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和管理;提出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登记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团;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拟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市级所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党委办公室编制1名,职数1名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科(运城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县(市、区)军休工作以及军休所(站)的建设与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日常工作。
监察室编制1名,职数1名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职数13名。
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编制4名。
五、其它事项
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五保供养救助工作,交予运城市城乡低保管理中心承担。
六、附则
本规定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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