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务院和部省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是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降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具有很大的突发性、隐蔽性和不可避免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稳定大局。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隐患点多面广,自然和人为因素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频发,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加之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欠帐多,基础薄弱,经费投入不足,监测手段落后,监管职责不明确等问题也比较突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对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严峻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职责,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基础调查等各项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安排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巡查,督促村级监测组或受威胁单位及个人进行隐患点的日常监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宣传培训、防灾演习等工作,拟定并实施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内群测群防有关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协助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工作。

各村委会(社区)要具体组织本村(社区)地域内隐患点的巡查,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记录和上报工作。一旦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做好防范和及时撤离避让,做好自救、互救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指导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指导基层人民政府建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调查,调查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汇总统计上报地质灾害灾情。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和指导责任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治理;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地质灾害组织治理;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组织专家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和组织审查有关规划时,应要求业主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主管部门备案资料。

各级住建部门要负责督促相关单位、企业对危及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在审查建设项目选址和组织审查初步设计时,要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主管部门的备案意见”作为必备要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对地质灾害的防治要求;负责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或可能引发灾害的在建或即将建设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制止、查处和依法拆除。

各级发改部门要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批或上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国土部门的备案意见作为必备条件,并将地质灾害评估、勘查和防治经费纳入项目总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置、基础调查、重点项目勘查和可研报告编制与科研、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专项经费,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安监部门要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对工程建设和矿山采掘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负责督促煤矿企业,开展对矿区及影响范围内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治理。

各级水务部门要负责在防汛工作中加强对泥石流河道、沟道等区域的监测与治理。组织对危及水务部门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设施及河道行洪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前,水务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落实相应防治措施。

各级河务部门负责组织对所管辖的流经我市的河段沿岸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在组织工程项目的设计前,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备案,落实相应防治措施。

各级公路、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负责组织对危及全市铁路、公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负责铁路、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编制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负责铁路、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应急处理。在组织进行公路、铁路规划及设计时,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并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检查督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各级教育部门要负责组织对危及各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建立所属学校校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网络,编制防灾预案,设立警示标志,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路线;督促新建学校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并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各级林业、园林、文化、文物等部门要负责林区、绿化区、公园、文物建筑等所辖范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对辖区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排查,编制管辖地域内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组织开展所辖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设立警示标志,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路线;管理维护好各类灌溉设施,防止管道跑水、漏水等引发地质灾害。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禁止大水漫灌、漏水等引发地质灾害。

各级经信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企业对危及国有企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检查,落实各单位、各企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监测人、责任人,建立监测系统和群测群防网络。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纳入行业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督促旅游景区、景点设立地质灾害警示标识,做好日常巡查、排查工作;督促各景区、景点编制本单位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预案,并落实防灾预案中的各项防灾措施。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发生险情、灾情时,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分配工作,加强对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武警部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负责做好影响公安系统和武警部队人员和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在灾情发生后,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到灾区抢救伤员,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督促各医疗卫生防疫单位做好影响本单位人员和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要负责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及时提供雨情实况及长、中、短期降水趋势预报。负责做好影响本系统人员和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工作。

各类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开展本矿区范围内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负责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恢复和治理。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类土地使用权人,包括所有企事业单位、各类矿山企业、居民及个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直接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法规和政策,负责对所使用土地范围内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日常动态观测,积极上报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组织的群测群防、应急避险、工程治理、生产自救等各项工作。

三、强化措施,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一)排查核查隐患,加强监测预警。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全面排查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特别要对城镇乡村人口密集区、重要交通干线、重要河流以及重要基础设施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重点核查;要严格落实巡查监测责任制,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都要有巡查监测责任人,做到定期巡查监测,巡查监测有数据、有记录、有分析、有研判,特别在降雨和雨后一段时间内及降雪、融雪期间要加大监测频次;在汛期及降雪期间要适时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大检查,重点检查各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宣传培训到位情况、各项措施及监测人员上岗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对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的,要组织或聘请专业人员对地质灾害体进行勘查,查明灾害体的类别、规模、威胁对象、危害程度、成因,要有专人负责,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严密注意灾害体的变化趋势,织专家会诊,针对性地提出防灾减灾措施,同时上报市地质灾害领导组及办公室。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气象局要立即联合开发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会商系统;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精度要逐步提高。县(市、区)都要聘请各自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划定危险区域,搞好搬迁避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每年督促各相关责任单位,根据汛后核查情况,依法划定各自所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危险区,报当地人民政府公告;各相关责任单位按照人民政府公告在所辖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轻重缓急,逐步对危险性大、危害严重、治理经费大于搬迁费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实行选址搬迁避让。对受威胁人员集中搬迁难度大的隐患点和危险点,要尽快进行勘查治理,及时消除隐患。

(三)严格落实两案,提高应急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运城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运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突出重点防范期和重点防治区两个重点,结合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实际,认真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装备、组建应急队伍,做好车辆、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的储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变能力。迅速完成县(市、区)、开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信息化、传输网络化、地质灾害预测预警科学化和地质灾害信息服务社会化的进度。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及网络体系,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畅通,不断提高我市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

(四)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执行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力度,使广大干部群众掌握地质灾害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意识,积极创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提高全民防灾意识和抗灾自救能力。《运城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0—2015)将于近期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规划已开始编制,市、县两级《规划》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划,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对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和土地预审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未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的,不得批准立项和使用土地。

(五)加大投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的调(勘)查、宣传、群测群防网络建设、预警体系建设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抢险救灾等防治工作。同时,配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的交通、通讯、监测设备等,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运城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运城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方案。

一、2010年我市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2010年受强降雨的影响,我市盐湖区、临猗、永济、新绛、稷山、夏县、闻垣公路等县(市、区)及路段先后发生了9起地质灾害险情,其中崩塌2起,地裂缝2起,地面沉陷1起,滑坡4起。由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的监测责任人的高度负责,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化险为夷。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这些险情的发生,说明了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形式依然十分严峻,十分紧迫。另外,运城盐池也存在一定的隐患。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保护盐池正常生产的禁墙、泄洪渠和芦苇荡已所存无几,一旦汛期山洪爆发盐池的安全十分堪忧。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及降雨趋势分析

(一)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

根据《运城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将我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如下:

1.地质灾害易发区

(1)分布河津下化乡,面积80.04Km2,属吕梁山中低山区,以采煤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为主,现有灾害隐患点67处。

(2)分布于稷山县、新绛县北部,属吕梁山中低山区,面积135.98Km2,主要以采矿、修路切坡引发的崩塌、滑坡为主,地质灾害隐患36处。

(3)分布于新绛县北部山前倾斜平原和高阶地,面积136.53Km2,主要以构造运动引发地裂缝为主,有少量崩塌,隐患点43处。

(4)分布于中条山北麓及南麓部分地区,涉及8县(市)35个乡(镇),面积2338.11Km2,隐患点411个,主要由降雨、采矿、切坡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

(5)分布于芮城县陌南镇、东垆乡黄土丘陵区,面积29.32Km2,隐患点27个,主要是以降雨切坡引发的崩塌为主。

(6)分布于平陆县、夏县黄河北岸黄土丘陵区,面积495.73Km2,隐患点81个,主要是采矿和水库蓄水侵湿引发的地面塌陷,有部分崩塌、滑坡、地裂缝。

(7)分布于垣曲县黄河沿岸,隐患点37个,面积299.52Km2,主要以降雨、切坡引发的滑坡为主。

2.地质灾害中易发区

(1)分布于河津市中北部和稷山县西北山区,面积124.34Km2,隐患点8个,主要为降雨引发滑坡为主。

(2)分布于新绛县龙兴镇、古交镇、面积74.07Km2,隐患点31个,由建房切坡引发的崩塌为主。

(3)分布于万荣县北部、稷山县、新绛县南部汾河南岸高阶地,面积345.22Km2,隐患点48个,主要以构造运动引发地裂缝为主,有少量崩塌、地面塌陷。

(4)分布于运城市北部丘陵区,涉及万荣县、稷山县、闻喜县、绛县13个乡(镇),面积775.92Km2,隐患点83个,主要为采矿、切坡引发的崩塌为主。

(5)分布于运城市黄河东岸黄土丘陵区和临猗县构造断裂带南北,涉及4县16个乡(镇),面积609.24Km2,隐患点104个,主要以建房切坡引发的崩塌为主。

(6)分布于盐湖区东部和夏县西部丘陵区,面积673.76Km2,隐患点55个,主要以构造地裂缝为主,有少量崩塌。

(7)分布于盐湖区金井乡和龙居镇,面积48.17Km2,隐患点7个,全部是构造地裂缝。

(8)分布于芮城县风陵渡镇、阳城镇、永乐镇、大王镇,面积388.42Km2,隐患点36个,受降雨影响主要为崩塌。

(9)分布于中条山区,涉及4县25个乡(镇),面积2403.77Km2,隐患点78个,主要由降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

3.地质灾害低发区

(1)分布于汾河两岸的乡(镇),万荣县西部及临猗北部,面积1844.28Km2,灾害隐患34个,主要为滑坡、崩塌、有少量地裂缝。

(2)分布绛县南麓镇、古绛镇、卫庄镇,面积50.45Km2,有一条地裂缝。

(3)分布于闻喜县东、南部和夏县东北部,面积409.5Km2,灾害隐患点4个,主要为零星崩塌、滑坡。

(4)分布于临猗县南部、永济市西北部及盐湖区西部黄土丘陵区,面积1579.82Km2,隐患点27个,有少量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

(5)主要分布于芮城县中东部黄土丘陵区,面积256.67Km2,暂无隐患点,受降雨及人为工程活动影响可能引发崩塌地质灾害。

(二)2011年全市降水趋势

根据市气象部门提供的2011年全年降雨趋势资料,我市2011年的降雨趋势预测如下:

1、冬季(1—2月)

冬季全市降水量5~8毫米,比常年偏少5~6成;1月平均降水量2~4毫米,偏少5~6成;2月平均降水量4~6毫米,偏少2~3成。

2、春季(3—5月)

春季全市降水量70~90毫米,比常年偏少2~3成。其中3月平均降水量20~30毫米,比常年偏多2成左右;4月平均降水量25~35毫米,比常年偏少1~2成;5月降水量25~40毫米,比常年同期偏少3~4成。

3、夏季(6—8月)

夏季全市降水量230~260毫米,略偏少。其中6月份降水量60~80毫米,比常年同期偏多2成左右;7月份降水量90~110毫米,接近常年;8月份降水量70~90毫米,比常年同期均值略偏少。

4、秋季(9—11月)

秋季全市降水量100~120毫米,比常年偏少2成。其中,9月份降水量60~70毫米,比常年同期均值略偏少;10月份降水量25~40毫米,比常年偏少3~4成;11月份降水量10~15毫米,偏少4~5成。

(三)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

据历年降水及2010年降水资料分析,我市地质灾害主要受暴雨分布情况的影响和控制,多发生在汛期。当降雨时间较长并伴随连续大暴雨时,各类地质灾害明显增多,并表现出较强的同发性和滞后性。因此,据气象预报资料来看,今年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4—10月份作为重点防范期。需特别注意的是,地质灾害不完全由降雨所诱发,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在无雨期也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其中又以危岩崩塌、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以及降雪和雪后消融期引发地质灾害最为典型。因此,地质灾害害防范在非汛期也不能有丝毫懈怠,特别是对地质环境破坏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均以整个施工期作为重点防范期。

三、相关单位及责任划分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住建、水务、交通、公路、铁路、教育、气象、民政、高速公路等单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以下职责划分,认真做好所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责任人和监测人,对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的电话要登记造册,发现问题,及时向同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汇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市直各有关单位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负责人,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及联系电话要以文件形式报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住建局:做好城市街道、道路、城市公共设施以及城市建设工程中的险情巡查及动态监测与防治。

交通运输局:做好县、乡公路沿线两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险情巡查及动态监测与防治。

运城公路分局:做好国、省道沿线两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险情巡查及动态监测与防治。

水务局:做好辖区内库岸沿线,重要水利工程沿线两侧的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动态监测与防治。

教育局:做好辖区内所有学校周围及学校校舍的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及动态监测与防治。

侯马北公务段:做好运城境内铁路沿线两侧的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及动态监测与防治。

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做好所管辖区内高速公路两侧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及动态监测与防治。

气象局:做好天气预警预报工作,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

民政局: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防灾款物的分配方案及使用管理,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下拨和管理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按照《条例》规定精神,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责任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责任,做到层层有人抓,各有关责任部门要按责任分工加大监管力度,明确具体责任人,工作到位,做到监管不留真空、防治不留死角。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主要负责人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住建、水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矿山企业、学校、景区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认真落实责任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加强隐患排查,健全完善群测群防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的排查工作,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质灾害易发区县、乡、村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对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员已经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进一步完善汛期监测、巡查、值班、报告等制度,密切关注灾害发生的前兆特征,出现险情,要及时以多种方式(电话、手机、短信、敲锣、广播、鸣笛等)通知受威胁的群众,同时速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迅速撤离受威胁的有关人员,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要大力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把宣传培训重点放到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村,提高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知度,提高他们的临灾自救和互救能力,为群测群防体系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三)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各县(市、区)要按照《条例》和省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每个危险区(段)和隐患点都要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预报预警方式、躲灾避险路线和自救互救方法,并落实到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要建立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专家队伍,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一旦发现险情灾情,及时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大投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的调(勘)查、宣传、群测群防网络建设、预警体系建设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抢险救灾等防治工作。要配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的交通、通讯、监测设备等,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治理费用,直接危及铁路、公路、水利、市政、电力、通讯等设施和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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