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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除市政府有关文件及会议纪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除市政府有关文件及会议纪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4﹞61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煤运公司、各煤炭企业:
为全面清理规范涉煤收费项目,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长治市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长政办〔2014〕3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除“2011年下发的《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集中管理使用的通知》(长政发〔2011〕39号)”以及2010年市政府13次会议纪要议定的“从2010年6月1日开始,长治煤运公司每年按吨煤10元向市财政上缴经营利润”的有关规定,现予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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