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落实山西省浊漳河流域焦化化工等企业整顿治理分类处置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落实山西省浊漳河流域焦化化工等企业整顿治理分类处置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107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长治市落实山西省浊漳河流域焦化化工等企业整顿治理分类处置意见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4日

长治市落实山西省浊漳河流域焦化化工等企业整顿治理分类处置意见工作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关于浊漳河流域焦化化工等企业整顿治理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附件:晋政办函[2013]1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落实浊漳河流域焦化化工等企业整顿治理分类处置工作提出方案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思路

为全面推进浊漳河流域焦化、化工等企业环境与生产安全综合治理,促进浊漳河流域生态环境与重点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此次列入整顿治理范围的企业共计128户,涉及沁县、武乡县、襄垣县、黎城县、平顺县、屯留县、长治县、长子县、壶关县、潞城市、城区、郊区等12个县区。

确定黎城县开元化工有限公司等16户企业列入关停淘汰类,山西七一能源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列入搬迁改造类,长治县犇盛化工有限公司等52户企业列入停产整改类,山西晋道三合泉酒业有限公司等57户企业列入限期整改类,山西华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其它类(具体分类情况见附表)。

二、工作任务

(一)时限要求

1、整改工作(含关停淘汰、搬迁改造、限期整改、停产整改)须分别在2013年9月底、2013年10月底、2013年12月底三个时间节点前完成(具体对应情况见附表);

2、验收工作须在整改期限截止后半个月完成。

(二)工作内容

市、县(市、区)两级经信、环保、水利、安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关于浊漳河流域焦化化工等企业整顿治理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把此项工作做实做好。

1、关停淘汰类(16户)

(1)关停淘汰。市经信委负责对县(市、区)、企业关停淘汰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淘汰任务的组织落实,并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企业要按分类处置意见制定详细淘汰方案并具体实施。

(2)组织验收。按期完成关停淘汰的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初步验收后报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调查组备案。

(3)逾期强拆。逾期完不成淘汰任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2、搬迁改造类(2户)

(1)限期搬迁。市经信委负责对县(市、区)、企业搬迁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搬迁任务的组织落实;企业要按分类处置意见制定详细搬迁方案并具体实施。

(2)组织验收。按期完成搬迁的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初步验收后报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调查组备案。

(3)逾期强拆。对于逾期未完成搬迁的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并妥善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

3、停产整改类(52户)

(1)停产整改(焦化企业焖炉整改)。市环保、水利、安监等部门负责对县(市、区)、企业停产整改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停产整改任务的组织落实;企业要按分类处置意见制定详细整改方案并具体实施。

(2)组织验收。整改完成后,由企业向环保、水利、安监等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经逐级上报后由省直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项验收;省直有关部门将验收结果报省调查组备案。

(3)企业复产。专项验收合格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核实后下达复产通知,并将复产情况上报省调查组备案,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组织企业恢复生产。

(4)逾期关停。逾期未通过整改验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强制关停。

4、限期整改类(57户)

(1)限期整改。市环保、水利、安监等部门负责对县(市、区)、企业整改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整改任务的组织落实;企业要按分类处置意见制定详细整改方案并具体实施。

(2)组织验收。整改完成后,企业向环保、水利、安监等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逐级上报省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相关部门报省调查组备案。

(3)逾期关停。逾期未通过整改验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强制关停。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责任机制。市政府分别向市直有关部门(经信、环保、水利、安监)、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整顿治理责任状。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企业签订整顿治理责任书,明确分工、分级管理、分类推动,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具体分工如下: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等市直部门要积极指导督促县(市、区)及企业开展整顿治理工作,按时组织专项验收,于每月10日前将本市整顿治理进展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及省调查组。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整顿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整顿治理任务的组织实施,并确保整顿治理期间不发生新的安全、环保等问题。

企业作为整顿治理的实施主体,须按分类处置意见编制整改方案并加快实施。

(二)加强效能监察。市监察局要全程参与,加强行政问责。对因组织落实不力,造成本县整顿治理任务未完成的,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因督促检查不力,造成本市整顿治理任务未完成的,或无故未按期完成专项验收工作,追究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加大支持力度。对属于我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补偿范围的行业企业市直部门按照我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政策申请扶持(焦化行业企业按照焦化行业产能置换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整顿治理范围内的企业实施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升级改造项目,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和资金支持上优先予以支持。

(四)建立长效机制。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完善浊漳河流域焦化、化工等企业长效监管机制,推进浊漳河流域企业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五)加强舆论引导。通过主流媒体适度宣传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各阶段开展整顿治理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积极推广。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浊漳河流域焦化化工企业整顿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加快组织实施。

附表:浊漳河流域整顿治理焦化化工等企业分类处置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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