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长治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长治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长政办发〔2011〕1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长治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0〕52号文)的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201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了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201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款、贷款项目)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对2011年度部门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参加政府集中采购。任何单位及部门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同政府集中采购一样都属于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其采购行为同样受政府采购法规的约束,各单位在开展分散采购活动前,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履行采购计划备案程序,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杜绝发生随意采购的违规行为。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其所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提早安排采购计划,采购申请应于当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办,采购办将当月申报项目集中、分类、汇总后于本月中旬前批复政府采购中心执行。为确保采购任务当年完成,对列入当年采购预算项目的,各单位必须在当年11月底以前申报完毕。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强制或优先购买环保节能、自主创新产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在满足需求和质量、价格同等的条件下,对本地企业产品实行优先政府采购。
五、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党政机关例行节约的要求,采购单位要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杜绝申报采购奢侈产品,对于非特殊需求,采购限额原则上限定在台式电脑5500元以内、笔记本电脑10000元以内、单反相机(含镜头)15000元以内、普通数码相机4000元以内、数码摄像机8000元以内。对进口产品要从严控制,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申报审批。
六、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七、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中国长治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changzhi.gov.cn)、《长治日报》为我市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八、凡违反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拒付资金,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各县(市、区)参考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本县(市、区)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报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附件:2011年度长治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2011年度长治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工程类
⒈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装修、水电暖管网改造、锅炉安装工程以及其他各类工程。
⒉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城市照明设备、100万元以上(道路)绿化工程,树苗、树种(含种植、养护)采购。
⒊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中需独立购置的重要设备及安装工程等。
(二)货物类
⒈一般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冰柜、工业洗衣机、吸尘器、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空气调节设备;电子显示屏。
⒉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制版印刷一体机、传真机、碎纸机、扫描仪、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⒊交通工具:小轿车、越野车、卡车、载客汽车、工程汽车、工具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殡仪车、其他专用汽车。
⒋锅炉、茶炉、除尘等设备及其配套设备。
⒌各类家具:办公家具、档案柜、档案密集架、铁皮柜、保险柜、书柜;宿舍家具包括床、衣柜、学生课桌、凳。
⒍专用设备:通讯设备、监控设备、广播电视设备、医疗器械设备、计划生育设备、消防设备、档案保密设备、农用机械设备、道路清扫设备、电梯和起重机、殡葬火化设备、工程机械设备、警用设备、保安设备、体育设备、园艺设备、灯光音响设备、实验室设备、科技设备、环保设备、防洪物资(设备)、救灾物资(设备)等。
⒎软件(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防杀病毒软件等)。
⒏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⒐专业制服。⒑其他财政部门认定须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
(三)服务类
⒈预算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软件开发设计、大宗印刷、工程设计、咨询、监理等。
⒉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网络租赁。
⒊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⒋公务车辆定点加油。
⒌公务车辆保险费。
⒍会议、接待定点场所。
二、政府分散(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
⒈一般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
⒉各类家俱、专用设备、专业制服采购金额批量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
⒊软件(含维护、升级)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含2万元)。
⒋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且不足30万元的各类工程,单位在组织分散采购的同时,需实行申报备案程序。禁止采购单位将同类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原则上采购单位每年可实行一次且采购金额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二)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不需申报,单位可自行组织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单位在实施分散采购活动前,应及时填写《长治市政府分散(自行)采购备案表》报政府采购办备案,采购结束后采购单位依据备案表的实际金额到国库科结算采购资金。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服务类20万元以上,工程类50万元以上的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四、2011年采购目录中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
商用台式计算机、商用便携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数码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一体化速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服务器、交换机、数码相机、镜头、数码摄像机、移动硬盘、空调、电视机、健身器材。
汽车类(以省级汽车协议供货目录为准)
纳入上述协议供货的品目、采购单位原则上一季度内只允许一次。对于申报期内同类物品成批量、成规模累积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将优先实行公开(邀请、竞争性谈判、询价)招标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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