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农垦总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不断提高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实施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9日

农业综合开发

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中的调整变更行为,完善调整变更程序,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省级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省财政厅和设区市财政局、农发办为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或审核变更。

第四条经批复的年度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遇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需调整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控制投资规模,计划批复的投资总额不得突破。

(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

(三)确保项目质量,完善使用功能。

(四)项目的调整变更只能在批复的项目区进行。严禁将生产性项目变更为非生产性项目,将工程措施变更为非工程措施。

第二章范围和类别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是指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所发生的下列情况:

1.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变更;

2.工程设计变更,包括建设方案、标准、规模、内容变更及其引起的概算投资变更;

3.选用建筑材料、设备档次等提高、降低或更换;

4.工程量和费用的调整;

5.因政策和其它原因需要终止项目;

6.其它涉及项目投资的变更。

第七条项目调整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

凡项目区变更和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变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为重大变更;低于100万元高于50万元(含)的为较大变更;低于50万元的为一般变更。禁止对单个工程进行分解以改变审批权限。

第三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所有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由县级财政局、农发办据实提出。

第九条一般变更项目,市级财政局、农发办组织进行实地踏勘,审核批复,报省财政厅农发办备案。

第十条较大变更项目,市级财政局、农发办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须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十一条重大变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报国家农发办审批。重大变更的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凡较大、重大变更项目,省农发办要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或委托相关市财政局、农发办进行实地勘察并出具意见。

第十三条产业化经营项目涉及实施单位、建设地点或产业类别变更的,须报经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调整、变更经批准后,县财政局和农发办应及时将项目变更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区群众,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第四章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县级财政局、农发办在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前,应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项目变更申请(报备)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变更情况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范围等,须附以下资料:

1.项目计划复印件;

2.因调整、变更事项造成对工期、质量、施工方案和其他有关工作的影响评价;

3.设计变更应附变更设计图和说明,并由设计人员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

4.项目变更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

5.审批(报备)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项目变更费用

第十六条调整变更及终止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第十七条经批准终止项目的财政资金,县财政局、农发办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按照资金来源渠道逐级上缴相应财政部门。

第六章项目变更时限

第十八条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应在项目立项次年3月底之前集中申报(含市级报省级备案项目)。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韩城市较大项目调整变更,须报省财政厅农发办审批。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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