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全国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全国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全国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陕政办发明电〔2011〕4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国务院定于2011年8月19日(星期五)下午3时召开全国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现就我省组织参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明确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要求。全国会后,我省接着召开会议,省政府领导讲话,安排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会议地点
省级分会场设在省政府前大楼二楼电视电话会议室,各市、县(区)在当地电视电话会议室设分会场。
三、参会人员
1.请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1位处级干部参加会议(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可适当增加参会人员)。
邀请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综治办、团省委、省妇联、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省高院、省检察院各1位负责同志及1位处级干部参加会议。
参会单位及名额分配见附件1。
2.请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市、县(区)分会场参加会议,有关部门参会人员范围比照省级分会场确定。
四、有关事项
1.请各设区市政府通知所辖县(市、区)政府设分会场并组织有关人员按时参会。
2.请陕西日报社、陕西电视台、陕西人民广播电台派记者参加会议并组织报道。
3.请省级分会场参会单位于8月18日18:00前将参会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报省民政厅。联系人:杨兴太;联系电话:87437616,87218680(传真)。
附件:1.省级分会场参会单位名单
2.分会场布置及相关要求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省级分会场参会单位名单
单位名额
省政府办公厅2
省发展改革委2
省教育厅3
省公安厅5
省民政厅5
省司法厅2
省财政厅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
省交通运输厅2
省卫生厅3
省政府法制办2
省政府研究室2
西安铁路局2
省委宣传部2
省编办2
省综治办2
省高院2
省检察院2
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2
团省委2
省妇联2
省残联2
附件2:分会场布置及相关要求
一、分会场不设主席台,请参会人员在会场集中、整齐就座。参会人员着便装,请于8月19日下午2时45分前就座完毕。
二、分会场不悬挂会标、横幅。
三、分会场摆放桌签,尺寸适中,红底黑字。桌面不摆放矿泉水,桌面和地面不摆放花草绿植、不摆放本市、县名牌。会场背景简洁、庄重,不悬挂或张贴广告性及其他图案、文字。
四、会议期间请注意保持会场秩序。
五、请做好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维护保障工作,提前调试设备,确保万无一失。
六、各分会场请于8月19日上午10时前布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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