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意见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0〕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

供养标准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12号)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市低保

从2010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统一提高100元,即将外挂的低保对象每人每月97元的各类补贴纳入保障标准,再增加3元。

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再统一提高30元。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170元/人月提高到30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

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市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由每人每年1196元提高到1600元,月人均补助由65元提高到85元。即“A档”(家庭成员中主要劳动力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其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B档”(家庭成员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其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C档”(指除A档、B档以外的)其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现金标准由2010年1月起执行的分散供养1920元/人年(160元/人月)、集中供养3120元/人年(260元/人月),分别提高到分散供养3000元/人年(250元/人月)、集中供养4200元/人年(350元/人月)。有条件的还可结合当地实际,在此基础上提高补助标准。

四、具体要求

(一)严格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各县区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在准确核实困难群众家庭收入状况和困难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低保对象审核工作。要以控制保障人数、提升补助水平为重点,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进一步巩固低保复审成果,加大政策宣传和工作力度,提高县区、街道办事处(镇乡)入户核查率,完善落实低保对象“诚信承诺”、“渐退”和低保工作“听证评议”、“公示”等制度。要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汉民发〔2010〕135号)精神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严格按标施保,妥善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二)落实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要严格按照“县级财政按不低于上年度可用财力的1%列支城市低保资金”和“县级财政按上年度可用财力的1%列支农村低保资金”的规定要求,足额列支城乡低保资金。要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的规定,多方筹集,认真切实落实县区配套供养资金,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按照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户、落实到人。

(三)加强领导,确保控面提标任务全面完成。建立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水平,是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协作配合,强化管理措施,确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贯彻好、落实好,确保新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控面提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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