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汉政办发〔2010〕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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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汉政办发〔2010〕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公安局
为加快“双百”城市战略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公通字〔2009〕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加快改革步伐,积极推动我市城镇化进程,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
1.从2010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居住的常住户口居民,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按照家庭户、集体户进行登记。
2.省内市内户口迁移,迁出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时不再加注户口性质,迁入地公安机关不得要求迁出地提供户口性质证明。
3.公安派出所在为公民办理户籍证明时,公民要求区别户口性质的,可按照该公民原有户口性质出具证明。
(二)放宽和取消户口迁移限制
4.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凭父母任何一方的户口簿及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给予登记落户。
5.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不受年龄、婚否限制。可根据自愿原则,由被投靠人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核准后予以登记落户。
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迁移户口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集体暂住登记,原户籍所在地保留其户口。凡来我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先在其居住地派出所落户,找到工作后按其意愿在其居住地或工作地派出所落户。对机关、单位、团体、企业(含非公有制和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招用3人以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根据申请为其单位设立集体户口。
7.凡在我市范围内投资办企业,在城市、城镇开办各类经济实体,在市区、城镇购买了商品房的公民,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人员的户口迁移手续,在其所办经济实体(企业)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落户。
8.在市区、城镇就业,有稳定住所(含暂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以暂住登记为凭)的公民,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亲属的户口迁移手续,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落户。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是促进经济发展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需要,是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经济统筹发展和缩小城乡差别的需要。建立实施以居住地为基本的户籍制度,对于加快全市经济发展、服务群众生产生活、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改善服务,减少环节,提高效率。要实行办理户口首问接待制,大力推行办理户口一次办结制度,公开有关办理户口的条件、程序和时限,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公民办理户口业务和其他社会事务时,要求出具户籍证明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为公民本人提供个人户籍证明。
(三)严格纪律,依法行政。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坚决依法、依规办事,严格户口登记和户口变动事项的管理,有效解决户籍管理中不利于城镇化和群众的突出问题。各公安派出所、乡镇、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在办理户口手续时,不得随意设置条件,严禁以各种借口乱收费。对办理各类户口的调查、审核、审批,要落实相关责任,严格执行“谁调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凡调查、审核、审批必须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民警进行。对弄虚作假办理各类户口业务的,对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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