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汉政办发〔2009〕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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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汉政办发〔2009〕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进步和现代化、工业化的必然趋势。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对于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统筹城乡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深远而重大的现实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55号)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三年三步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24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
(一)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认识。随着现代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难度加大,任务加重。由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格局没有形成,综合治理薄弱,流动人口计生经费和基层工作力量明显不足等,造成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现象严重,约占全市计划外生育总量的2/3,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此,必须加速构建覆盖城乡、部门联动、高效协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有效遏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势在必行。
(二)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指导方针,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彻底改变以往重管理、轻服务的模式,建立起“政府领导、部门配合、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保障有力、严格考核”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新机制,形成“部门联动、城乡联手、技术保障、便民维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
二、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动工作新机制
(一)夯实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为认真落实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成立以市、县区分管计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发改、民政、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建规划、城建管理、工商、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汉中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各成员单位要站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高度,增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层层夯实责任,为开创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实行“制度式”管理,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的各项制度:一是建立流出人口“四个一”的工作制度。流出前乡镇计生部门要帮助和督促育龄妇女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留下一个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签订一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户主承诺书,办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是建立流入人口“以房管人”的工作制度。落实社区与房屋出租户、住宅小区、沿街店面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三是建立成员部门把关的工作制度。各成员部门在为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开展服务,办理有关证照、参加就业培训时,工商、公安、劳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查验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实行信息通报。四是建立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登记制度。村(社区)要坚持每月对流动人口进行一次清理登记,做到流动人口底子明、情况明,流动人口管理的“册、卡、表”齐全。五是建立流动人口集中清理清查制度。全市每年在夏秋大忙和元旦、春节前后,即6月和12月,集中时间,广泛宣传,多方配合,部门联动,进行两次大规模的清理清查。六是建立流动人口跟踪管理服务制度。重点加强对夫妻同行、常年不回家流动人口的跟踪服务管理,要落实联系人,建立定期访视、联系登记制度,及时了解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七是建立流动人口享受市民化管理和服务制度。把流动人口纳入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三)构建“网络式”体系,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规划、城乡建设管理、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在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开展人口信息综合采集合作,增强信息的时效性。要综合利用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加强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和暂住人口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构建高效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综合服务管理功能。
(四)夯实“网底式”基础,完善基层工作平台。村(社区)委会、各用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作为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通过推行村(居)民自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职能。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业主,应当配合村(社区)委会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社区、物业公司和出租房业要主动做好流入育龄人员的清查登记工作,将流入人员的基本情况、持《婚育证明》、生育节育等相关信息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营业主要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制,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办)和村(社区)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聘用员工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配合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违法生育对象及时向人口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履行配合处理和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责任。
(五)实行“双向式”管理,着力推进区域协作。为落实户籍地和现居地共同管理的责任,流入地要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属地经常性工作范围,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流出地要重点加强三个方面的协作。一是加强市内协作。认真做好本市范围内跨县区流动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的查验和“三查”工作,将未持证及未进行“三查”的及时通知户籍地,督促其补办、补查,切实提高工作质量,推进市内各县区间的协作共管。二是加强省内协作。重点加强与西安等地市的协作。三是加强周边地区及人口聚集地区的协作。加强与相邻地区和我市流出人口较为集中地区的协作,重点对夫妻同行流动人口的跟踪服务管理。通过信息交换平台,签订区域协作协议,互通计生信息和协作处理个案,不断提高协作质量,努力实现计生工作“一盘棋”目标。
(六)提供“四级”服务,落实市民化待遇。全市要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四级计生服务窗口,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期办结制和失职追究制,公开办事程序,采取每逢节假日上街宣传、咨询、发放宣传品、避孕药具、义诊、健康体检、“三查”等形式,积极为流动人口释疑答惑、排忧解难,以优质服务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城市社区服务协作,在城市卫生服务中心及流动人口较多的区域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让流动人口能够便捷地享受到与当地居民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经费。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执法和保障职能,在人力和财力等方面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创造条件。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工作经费,建立正常增长机制。按照户籍人口经费标准落实流入人口计生工作经费。按照中、省关于各级要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流动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的要求,落实流出人口计生工作经费,要按不低于计划生育事业费总额的5%投入比例予以落实,实行专款专用,保证工作所需。
(二)健全工作网络,加强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县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门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并保证必要的办公条件,乡镇(街道办)按照总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应明确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健全协会组织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服务管理模式。城市社区应配备必要的专(兼)职流动人口协管员。协管员实行聘用制,可一人多岗,兼职兼薪。
(三)加强阵地建设,营造宣传氛围。建规、城管、交通等部门应在城市主要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提供必要的广告空间,作为人口计生公益宣传阵地。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在本单位管辖的人群聚集区域开辟计生宣传栏。新闻单位要加强人口计生公益宣传,开辟计划生育宣传专题专栏专版,共同营造良好和谐的社会宣传氛围。
(四)严格工作考核,健全奖惩机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要按照年初市上与县区及相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县区政府主要考核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质量、领导保障、经费投入、队伍建设、联动机制运行等情况。成员部门主要考核依法履职情况,包括对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协议管理效力、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聘用人员计生技术服务、员工依法生育情况;人口计生业务部门主要考核履行参谋和督导职能、基础信息管理、信息交换平台建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和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情况。
流动人口计生专项工作考核,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部门配合,每年进行一次,并及时通报考核情况。通过考核,对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落实责任不力、存在违法生育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取消综合评先资格;对联动不力,不履行协作查验职责,不按规定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或通报相关情况,不配合人口计生工作考核、督查、督办和案件处理,造成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失控,产生违法生育严重后果的部门,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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