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3〕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65号)及中、省相关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我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文化系统的古籍典藏依据文化部颁布标准单独进行,按系统上报;档案系统的文物普查按国家、省档案局和国家、省文物局要求单独进行,按系统上报;宗教系统本次普查范围为国有且已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场所保存的文物。

试点工作中已经登记的国有单位和系统所收藏保管的文物,不论时间早晚全部上报。普查登记不改变现有文物权属。

(二)普查内容

各文物收藏国有单位情况的调查。按照普查要求填报《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试点工作中已经开展过此项调查的,按照新的标准与规范重新填报。

可移动文物信息登记。按照普查要求填报《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附表。试点工作中已经填写完成《陕西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且集中保管的可移动文物数据,只需补充填报《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附表。

二、普查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时间

从即日起开展工作,以2013年12月31日为普查的标准时点,2015年5月31日全面完成。

(二)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总结三个阶段:

1.工作准备阶段(即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

组建各级普查机构,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落实各级普查经费,开展普查人员培训。

2.普查实施阶段(2013年9月16日至2014年12月)。

各级普查机构开始普查,以县区为单位对各国有单位(包括中、省、市属单位)展开调查,对有藏品的单位进行藏品信息采集、数据汇总并及时上报。各县区《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表一)、《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汇总表》(表二)需在10月15日前填报完成并上报市普查办。

3.验收总结阶段(2015年1月至5月)。

市普查办公室汇总全市普查数据,上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我市可移动文物数据库和管理系统,编制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收藏单位名录及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评估普查成果。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文物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文物旅游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档案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民宗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文物旅游局、市地方志办、市政协办公室、人民银行汉中中心支行的主管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旅游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主要职责:组织制订全市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指导协调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做好各项普查工作;开展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和管理普查文物数据库;编制《汉中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及《汉中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经费。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有关单位开展普查工作,制订本部门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组建普查机构,安排专人和专项工作经费开展普查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要求,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职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方案;组建普查队伍,指导本行政区域各级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各国有单位(包括中央、省、市属单位)的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落实普查经费,分别列入县、区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四、普查要求

(一)加强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可移动文物数据信息属于国家档案,要按照国家相关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任何个人不得占有,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

县区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县区普查机构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二)保证普查经费规范使用。市、县区财政编列的普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本区域普查组织宣传、单位调查、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采集、数据管理和建档备案以及普查机构运行等项目。市、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普查资金规范使用。

(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便于开展普查工作的原则,负责制订切实有效的宣传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各县区的普查宣传进行监督指导。

(四)认真进行普查总结。普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编写普查报告,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国有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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