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文号:商政发〔2016〕13号
颁布日期:2016-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商政发〔201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15]36号)精神,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

三、组织实施

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商洛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统计局、发改委、农业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普查办,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社区的作用,从镇、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普查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抽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障抽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经费保障

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有关要求,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本次农业普查工作经费预算标准,市政府决定仍参照我市前两次农业普查经费开支水平,经测算,各县区本级经费预算最低标准按照2015年度GDP的万分之一。确保按时拨付,保证普查工作需要。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司法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卫星遥感资源,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文广新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大力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商洛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http://www.shangluo.gov.cn/info/egovinfo/zwgk/zwgk-nry/01606072-9-30/2016-0321011.htm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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