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商政办发〔2015〕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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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15〕126号)和《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商政发〔2015〕5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扎实安排、科学分解,高效完成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特别是牵头部门要认真负责、主动协调、创新措施,全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各项重点工作,相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尽快形成齐抓共管、加大力度、合力推进的户籍制度改革新局面。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2015年,实现全市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完善商洛市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相关配套建设,为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支撑。(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卫计局、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二)到2020年,实现累计4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市城镇化水平达到60%,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新型户籍制度。(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人社局等部门配合)
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三)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各县区政府驻地镇、办事处及其他建制镇(办)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等部门配合)
(四)放宽市辖区落户条件。在我市市辖区(以下称市辖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符合第一项至第六项条件的,还需缴纳一年以上养老保险。
1、凡在市辖区通过购买、赠予、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产权住房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落户手续。
2、凡被市辖区企业单位招用2年以上并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3、凡在市辖区有固定经营场所以及固定收入的人员,依据营业执照办理时间和税务登记证,经营2年以上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4、凡在市辖区经营企业、工厂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落户手续。可根据企业、工厂意愿对签订2年用工合同的员工给予办理企业、工厂集体户口,落户地可在市辖区择地落户。
5、凡在市辖区连续居住(含租赁、租借、寄住)2年以上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6、放宽市辖区对直系亲属投靠入户的限制。凡有常住户口的公民,不受婚龄、年龄的限制,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在其户口所在地落户。
7、进一步放宽市辖区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凡来市辖区工作的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门人才和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业资格的技术人才,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落户。我市中级以上的科技人才自愿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8、积极吸纳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来市辖区工作。凡来市辖区就业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也可以迁回原籍。对暂未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市辖区范围内先落户,后择业。
9、改革普通高校、普通中等院校和技术专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凡考取我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上的学生,入学时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学生毕业后,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学历证书、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等相关证件将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从农村上学的学生毕业后,自愿回原籍的,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人社局等部门配合)
三、创新人口管理
(五)进一步完善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市发改委牵头,市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建设局、卫计局、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六)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落实入户调查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信息,按照“谁招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租人和用工单位的管理责任,着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水平。(市公安局牵头,市人社局等部门配合)
(七)逐步拓展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市发改委牵头,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建设局、文广局、卫计局等部门配合)
(八)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九)2015年建成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商洛市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十)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市发改委牵头,市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建设局、卫计局、人行、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配合)
四、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
(十一)以“一核两轴两带三走廊四极”为城镇格局,按照“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新型城镇化道路要求,坚持城乡政策一致、规划建设一体、公共服务均等、收入水平相当,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大力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移民搬迁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建设局、国土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
(十二)协调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完善移民新村和社区的配套设施。(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局、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十三)加大小城镇在教育、卫生、养老、交通、商业等公共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力度,建设美丽城镇、适居城镇、文化城镇,吸纳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促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引导农村居民转变旧的生活方式。(市建设局牵头,市卫计局、人社局、交通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十四)加强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广社区管理网格化经验,建立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专业性服务机构为依托,建立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驻社区单位密切配合及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管理体系。(市民政局负责)
(十五)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推进政府职能向社区延伸,推进“三官一律”(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进社区,创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市中院牵头,市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十六)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站的作用,及时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市公安局牵头,市民政局等部门配合)
(十七)在社区、居民小区设立集体户,为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人员解决落户地址问题。(市公安局负责)
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八)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移民搬迁和村组撤并安置用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市国土局牵头,市农业局、民政局、扶贫办、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十九)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市农业局牵头,市委政研室、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集体收益分配权以是否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户口登记不作为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据,户口迁移与集体利益收益分配无关。(市农业局牵头,市委政研室,市国土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一)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业局牵头,市委政研室,市国土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二)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原则,妥善解决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问题,保障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适龄幼儿同等享有入园的权利。(市教育局负责)
(二十三)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教师编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使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免除其学杂费。(市教育局牵头,市编办、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四)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市教育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人社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五)完善覆盖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全面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深入开展“人人技能工程”、“一网两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大力开展新型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强化企业岗位技能培训责任,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新进城农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六)扩大农业转移人口城镇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合理确定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及早在城镇参保并持续按规定缴费,实现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合理分担的可持续筹资机制。理顺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的衔接,做好已进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的农业转移人口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工作。建立并完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关系接续办法,允许农业转移人口自由选择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证其按照统筹地区政策自愿选择参保,并在当地享受医保待遇。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到2020年,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市人社局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七)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制定全省相对统一的社会救助标准。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规范救助范围和流程,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或其他特殊困难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市民政局负责)
(二十八)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合理配置、规划并不断调整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布局,推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市卫计局负责)
(二十九)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推进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保障性住房,使租赁型保障房、购置型保障房、租赁补贴等惠及农业转移人口。鼓励城市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和常住人口需要,有效扩大保障房供给规模,优化供给结构。(市建设局负责)
(三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县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依据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成本性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支出责任,确保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保障到位。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由接收地财政负责保障,上级财政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予以考虑。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基层可用财力水平。(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人社局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领导统筹推进
(三十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推进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我市有关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二)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努力在我市确定的基本户籍制度的原则和政策范围内,统筹规划、稳妥推进。(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三)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和完善户口登记制度建设,严格户口登记管理,严肃法纪,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确保公民户口登记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市公安局负责)
(三十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现有政策规定,凡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不相符的要抓紧修改完善,逐步剥离附加在户口性质上的有关政策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五)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准确阐释省上、我市有关政策精神,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措施,合理引导群众预期。要大力宣传各县区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为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人社局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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