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源建设激励考评办法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源建设激励考评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发〔20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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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源建设激励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财源建设激励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铜川市财源建设激励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区县、市级各工业园区、各部门推进财源建设的积极性,扎实推动财源建设工作有效实施,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促进全市财政收入平稳较快可持续增长,根据《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铜政发〔20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重点纳税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区域和深度转型绿色发展的工作思路,对地方财政收入总量提升快、结构优和对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有突出贡献的区县、部门和企业给予奖励。
(二)规范透明。财源建设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财源建设奖补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三)注重实绩。在对区县、部门和企业财源建设绩效考评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评价,对取得优异成绩的予以奖励。
第四条主要内容
(一)地方财政收入。
对标年度目标任务: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收入结构优化情况、当年新增纳税大户情况、对市级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
对标同业:地方财政收入规模在全省县(市)区级排名、增长速度较全省县(市)区级增速对比、税收收入占比在全省县(市)区级的水平。
财政依存度:地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并投产运行的重大产业项目。
(三)近三年没有违规记录的重点纳税企业。
(四)贯彻执行《铜川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意见》情况。
第五条主要依据
(一)统计部门出具的宏观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出具的区县级金库报表。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资料。
(四)铜川市综合治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综合治税工作开展资料。
第六条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一)对区县的奖励
1.对全面完成年度财源建设任务的区县奖励100万元。以上年市级从区县分享税收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的10%奖励区县。
2.以上年为基数,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20万元。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较全市平均水平每高1个百分点,奖励10万元。
3.以上年为基数,地方财政收入规模在全省县(市)区级排名每提高1个位次,奖励10万元。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较全省县(市)区级平均增速每高1个百分点,奖励10万元。
4.以上年为基数,地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50万元;第三产业税收占税收收入比重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30万元;制造业税收占税收收入比重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30万元。
5.以上年为基数,每新增100—1000万元(不含)纳税企业1户,奖励5万元;每新增1000—5000万元(不含)纳税企业1户,奖励10万元;每新增5000万元以上纳税企业1户,奖励50万元。
(二)对纳税企业的奖励
1.以上年为基数,对年纳税额增量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年纳税额增量3000—50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年纳税额增量1000—3000万元(不含)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年纳税额增量500—1000万元(不含)的纳税企业,奖励10万元。
2.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产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当年对地方税收贡献超过1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项目填补我市行业空白且符合转型发展产业扶持政策的企业,另外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部门和单位的奖励
按照《铜川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意见》,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综合治税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奖励。
第七条奖励的组织实施
市财源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考评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市财源建设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市级工业园区的考评奖励纳入所在区县一并进行,各区县按照考评结果,根据市级工业园区对本区县的贡献,对市级工业园区予以奖励。
第八条奖补资金的使用
奖补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财源建设、招商引资、税收征管工作经费和企业发展(如规划费、论证费、可研费、项目推介费、布展费等)等方面支出。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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