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10〕12号
颁布日期:2010-0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切实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09〕1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精神,为有效应对严寒天气,切实做好春节期间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当前,西安地区强冷空气活动较为频繁,给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又逢春节将至,及时救助、救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解救流浪未成年人,确保其安全过冬并感受到节日的温暖,是维护城市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关爱民生、关心特殊困难群体生活的具体体现。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以保平安、促和谐为目标,精心组织,主动作为,扎实开展救助工作,确保街头生活无着人员与流浪未成年人能正常生活,平安返乡,坚决杜绝流浪乞讨人员冻、饿致死现象的发生。

二、加大主动救助力度,迅速开展集中救助行动

(一)认真做好冬令期间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街头救助工作,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特别针对强降温天气,做好应急预案,增加物资储备,提高反应能力。市民政局要切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强化措施,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切实做到依法救助、文明服务、应救尽救。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救助渠道、办法和电话。发动公益慈善组织、社区、居委会、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参与救助工作,发挥基层组织了解民情、反应迅速的特点,形成群防群助的服务网络。

加大街头主动救助力度,迅速开展集中救助行动。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等部门配合,迅速组织开展一场集中救助专项行动。以车站广场、繁华街区、党政机关办公驻地、各旅游景点、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场所为重点区域,以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残疾人和老人为重点救助对象,全方位开展救助工作,劝说、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着重做好夜间巡查救助服务。对不愿投站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提供必要的饮食、御寒衣被等救助。对需要医院治疗的,先救治、后救助,确保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安全过冬。

(二)进一步加强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公安机关要强化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城管、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一是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二是强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要认真询问案情,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查处。三是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四是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五是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

民政部门要协助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打击、解救工作。一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二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和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对接领人要严格核查,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三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由救助管理站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四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社会。

(三)发挥救助管理站的中坚作用,提高救助服务质量

市民政局要加强对全市各级救助管理站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提高救助工作质量和管理效能。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进一步改善救助服务条件,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制度,使受助人员及时得到登记、甄别、收留和妥善安置。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先救助、后甄别;对寻亲不遇、务工不着、离家出走等原因遇到困难的人员,实行分类救助;对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进城务工人员,要及时设立临时避寒场所,确保其安全过冬。要强化对站内人员的甄别,防止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加强站内安全管理,完善、落实各项制度,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受助人员安全,严防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三、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

民政部门要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街头救助、身份甄别、救助返乡等工作,确保安全防范、防寒保暖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协助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乞讨行为,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结合社区警务布点,视情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破坏救助管理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救助管理站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污损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行为。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引导、劝离、护送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

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

各级民政、城管执法、公安、卫生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主动对其宣传、教育、引导,并将其护送至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或疑似患有其它危重疾病的,应当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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