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第十八届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西安展团参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第十八届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西安展团参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农委报送的《第十八届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西安展团参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第十八届杨凌农业高新科技

成果博览会西安展团参展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八届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将于2011年11月5日至9日在杨凌举办。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十八届杨凌农高会组展参展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函〔2011〕105号)精神,现就搞好第十八届杨凌农高会西安展团的筹展参展工作,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合作与农业现代化”为主题,按照“拓展思路、创新形式、丰富内容、提高效果”的要求,充分发挥农高会农业技术、产品及项目展示交易、推广示范和洽谈合作平台的重要作用,充分展示我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新成就,突出技术交流合作、农业招商引资、西安特色和实际效果。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第十八届杨凌农高会西安展团,加强对我市筹展参展工作的领导。展团组成人员如下:

团长:张宁西安市副市长

副团长:肖争光市政府副秘书长

冯慧武市农委主任

问向荣市科技局局长

成员:张丙周市科技局副巡视员

卫良汉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王俊市水务局副局长

周新民市农委总农艺师

任新昌市林业局副局长

关相林市文化广电出版局副局长

曹宇雁塔区副区长

李军考灞桥区副区长

袁晓莉未央区副区长

张军阎良区副区长

胡广乐临潼区副区长

钱虎威长安区副区长

程希文蓝田县副县长

郭强户县副县长

刘武周周至县副县长

张水利高陵县副县长

展团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西安展团的筹展参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科教处,市农委周新民总农艺师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区县和市级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落实筹展参展工作,组织辖区内涉农企业、科研院所展览展示、洽谈交流、招商引资工作,组织本系统、本区县农业科技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种植养殖大户、农民专家等到会参观学习、交流合作、技术引进等活动。

三、参展方式、展位分配及价格

(一)参展方式

西安展团设立在国际展馆(C馆),计划标准展位40个,由市展团统一设计。其中,15个展位由市农委按专题统一布展;另外25个展位由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和各区县在市展团统装区指定位置布展。在其他场馆参展的单位和企业自行布展。

(二)展位分配及价格

10个涉农区县各3个展位,市农委4个展位,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各2个展位,共计40个。每个标准展位收费3300元,由各区县和市级部门分摊。

各区县的3个展位,其中1个由各区县按展团要求提供图片、资料、实物,市上统一装饰、布展,另外2个由市农业委员会统一设计、装饰,各区县自行布展。市级部门的展位自行装饰、布展。

四、要求

(一)广泛深入宣传,进一步扩大农高会影响和效果

农高会是农业技术与产品展示交易、推广示范、技术引进的重要渠道,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际交流合作和农业招商引资的重要平台。我市主要新闻媒体要在主要版面和黄金时段,宣传我市近年来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取得的新成就,宣传农高会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以及我市往届农高会取得的丰硕成果。使广大涉农企业、科研机构和农民群众充分认识、了解、参与农高会。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也要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具有自身特色的宣传动员。

(二)精心优选包装参展项目,力争招商引资和技术引进新突破

要围绕“创新·合作与农业现代化”主题,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和技术引进力度,精心筛选和包装参展项目,引导和组织涉农企业积极参展,引进技术,扩大招商,促进合作。要以参会群众为主要对象,大力推广农业技术、优良品种生产资料、经营理念,传播市场信息,开展农业产品、技术、项目、产权的全方位交易,为技术转化、产品贸易、项目合作和投融资洽谈提供优质服务。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筹展参展工作顺利进行

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尽快成立参会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加强沟通,确保各项筹展参展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联络人名单报市筹展办。

市筹展办公室电话:86787472传真:86787473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张芙蓉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