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建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09〕143号
颁布日期:2009-06-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建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城建项目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市本级与各开发区及切块管理区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衔接工作,及时解决城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城建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组织机构。在原城建项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基础上,增加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曲江新区管委会、浐灞生态区管委会、阎良航空基地管委会、西安航天基地管委会、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大明宫保护办、大兴新区管委会、纺织城综合开发办为城建项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继续由市建委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各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二、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协调通报制度。在现有的城建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协调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在年度城建计划下达前,对城六区政府负责的征地拆迁项目进行验收、移交;计划下达后,向供水、供电、供热、电信、天然气等部门进行通报,并要求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完善城建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周要定期召开,切实研究解决城建项目实施和城建计划执行中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对于超出联席会议职能范围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四、坚持联席会议的联络员会议制度。联络员联系会议每月第一周星期二上午召开,通报城建项目上月进展情况和下月的计划准备情况,确保沟通衔接渠道畅通。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