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燃煤锅炉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燃煤锅炉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8-23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燃煤锅炉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燃煤锅炉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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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燃煤锅炉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3〕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3年)》(陕政办发〔2013〕20号),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咸阳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碧水行动计划(2013年)》(咸政办发〔2013〕69号),确定从今年起至2015年,利用3年时间,对全市范围内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除,一律改用清洁能源。但经环保部门调查发现,近期部分县仍在新建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为了进一步提升环境准入门槛,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燃煤锅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全市禁止新建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的燃煤锅炉。对正在建设尚未运行的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要立即停止建设。
二、原则上采取区域性集中供热。今后确需新建燃煤锅炉的,单台出力必须大于或等于35蒸吨(24.5MW),必须使用高效节能微排放燃煤技术锅炉,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或脱硝技术,建设封闭式煤仓,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除集中供热项目外,新建燃煤锅炉要实行辖区排污总量控制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制度,否则,不予批准建设。
四、对未经审批擅自新建燃煤锅炉的,要坚决予以拆除;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继续批准新建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锅炉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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