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咸政办发〔2010〕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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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老年人是一个需要特殊关怀和照顾的群体,搞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我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从2000年开始对90岁以上实施高龄补贴制度,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氛围日益浓厚。为进一步搞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扩大惠及范围,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为全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生活保健补贴。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落实配套资金,不折不扣地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让广大老年人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陕政办发〔2010〕111号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搞好我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这项民生改革惠及广大适龄老人,现就建立全市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为依据,以提高高龄老人的基本养老生活水平为目的,实行高龄补贴,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公开透明,把这件惠及全市高龄老人的民心工程好事办好,为构建和谐咸阳做出积极贡献。
二、发放范围
凡户口在咸阳市行政辖区内的八十岁以上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待遇。
三、补贴标准
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保健补贴。
四、资金来源
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0%,市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60%;所需资金可以从本级分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调剂一部分,也可以从慈善捐款等资金中安排解决。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五、执行时间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发放办法
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实行“本人申请、村乡核实、县区审批、市级审核、省级备案”的动态管理发放办法。
七、具体要求
1、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已有老年人优待政策。
2、老龄工作部门要负总责。负责建立高龄老人信息统计和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基本信息台帐,负责建立行之有效的发放生活保健补贴具体实施细则。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确保不漏一人、不多一人。
3、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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