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咸政办发〔2009〕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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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39号)精神,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咸阳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生猪生产、供应和保持价格相对稳定事关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市场供应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各项工作。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物价部门牵头,财政、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部门参与的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机制,密切配合,按照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生猪市场调控工作。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生猪生产、供应的调查研究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预案贯彻落实到位。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预案的宣传工作,稳定生猪养殖户(场)的市场预期,引导生猪市场健康发展,要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生猪市场动态监测预警和信息统计发布工作。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咸阳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
稳定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市场供应、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坚持实施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政策的基础上,为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切实落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市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菜篮子”工作的相关部门责任和各项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基本指标,同时参考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生猪存栏和能繁母猪存栏情况,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是指市物价局监测统计的全市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全市主要批发市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目前生猪生产达到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约为6:1。
正常情况下仔猪价格与屠宰企业出厂的白条肉价格之比约为0.9:1。仔猪价格是指市农业局监测的全市平均仔猪价格,白条肉价是指市商务局监测的全市规模以上定点生猪屠宰企业白条肉平均出厂价格。
三、调控目标
市物价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要按照分工对生猪等畜禽产品价格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促使猪粮比价、仔猪价格、生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等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主要目标是猪粮比价不低于5.5∶1;辅助目标是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不低于0.7∶1;生猪存栏不低于35万头;能繁母猪存栏不低于6万头。
四、预警区域
当猪粮比价高于9∶1时,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1号)规定,适时投放政府冻肉储备,必要时向城乡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
当猪粮比价低于9∶1时,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9∶1—6∶1之间;
(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6∶1—5.5∶1之间;
(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5.5∶1—5∶1之间;
(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下跌),猪粮比价低于5∶1
(五)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储备、调整政府补贴、地区间调节等措施。
(一)正常情况
当猪粮比价处于9∶1—6∶1之间(绿色区域)时,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信息。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好猪肉储备,储备猪肉主要用于满足应急和救灾的需要,我市正常猪肉储备规模按省下达给我市的指标执行。
(二)三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6∶1时,市物价局在政府网及时向社会发布生猪市场预警信息,并通过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6∶1—5.5∶1之间(蓝色区域)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根据市场情况向市政府提出设立地方冻肉储备建议,按不低于全市居民7天的消费量进行冻肉储备,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二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5.5∶1时,通过财政贴息形式鼓励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增加商业储备和猪肉深加工规模。
2.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5.5∶1—5∶1之间(黄色区域)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向市政府提出进一步增加地方冻肉储备建议,冻肉储备增加到不低于全市居民10天的消费量。必要时,可以适当安排生猪活体储备,并着手做好实施一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一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5∶1(红色区域)时,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向上级争取较大幅度增加在我市的冻肉储备规模。
2.增加政府储备后,猪粮比价仍然低于5∶1,而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月度母猪存栏量同比下降超过5%时,落实好现行补贴政策,并对能繁母猪和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公种猪,一次性适当增发临时饲养补贴。
3.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引导和鼓励大中型企业肉品外销,减少当期市场供应,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建设,鼓励猪肉及其制品外销和出口。
(五)其他异常情况
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时,由市物价局牵头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在完善生猪信息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在市政府网建立生猪市场调控统一信息平台,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在平台发布有关信息,提醒生产者防范市场风险和疫病风险,稳定生猪养殖户(场)的预期,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养殖结构,引导生猪市场健康发展。
信息发布分工表
注:以上信息统一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市政府发布,并注明信息提供单位。
(二)市场监测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加强饲料安全和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工作。商务部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农业、商务、质监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害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价格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产销衔接。政府鼓励养殖户(场)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政府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
七、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市物价局要会同财政、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部门建立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会商机制。当猪粮比价低于盈亏平衡点时,由市政府分管物价工作的领导负责,市物价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会商,密切关注本预案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根据需要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分别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或一级响应。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市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责任落实。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
(四)经费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财政负担的相关经费,并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和发放补贴资金。其中,能繁母猪临时饲养补贴资金按现行政策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分别承担,今后国家及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市级储备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市区储备补贴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八、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修订本预案。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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