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延政发〔201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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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延政发〔201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近期,我市部分县区出现在城乡规划区及主要公路、河流两侧(主要包括延安城区及县城、乡镇、村庄周围和公路、河流沿线两侧迎川面,以下简称“两线三点”)随意取土、采石、采砂、治地等现象,造成植被破坏严重,黄土、岩石裸露,水土流失加剧,对巩固生态治理成果构成严重威胁。为加强对“两线三点”等重点区域取土、采石、采砂、治地等行为的监管,保护好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禁止审批“两线三点”迎川面破坏生态建设项目
各级国土、林业、规划、水利、交通、环保等部门负责所辖“两线三点”迎川面区域内取土、采石、采砂、治地、油气井场、新修道路等项目的监管工作,凡上述区域内建设项目需要破坏植被的,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批准。在饮用水源周围2公里范围内,主要公路和河流沿线迎川面第一层山瘠线以下,严禁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防止对人居环境和水源造成污染。
二、严禁农田治理、治沟造地等土地整理项目占用有林地。
各县区在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时,严禁占用退耕还林地、天然林和其它有林地,坚决遏制“毁林还田”等破坏生态行为。各级水利、国土部门在安排土地整理项目时要尽量减少对生态的破坏,在规划设计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态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等保障措施,并要求保障措施在项目建设中同步实施。对于影响土地治理的“四旁”树木要严格履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凭证采伐。各级林业、退耕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大稽查力度,依法查处土地整理中的毁林行为。
三、严肃查处“两线三点”迎川面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
对未经批准,在“两线三点”迎川面取土、采石、采砂、治地、修建油气井场和道路的,由所在地国土、林业、规划、水利、交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从严从快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各主管部门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常抓不懈
为了持续稳定保护好重点区域内生态环境,市上由市林业局、国土局牵头,会同市规划、水利、交通、环保部门,每年在“两线三点”重点区域进行一次综合执法检查。对已造成植被破坏的,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责成有关责任主体限期治理;对于正在造成破坏的行为,要无条件立即停止。要严明法规,严格执法,坚决杜决破坏植被现象的发生。
各县区政府也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监管任务,夯实部门责任,确保政令畅通,使“两线三点”迎川面破坏生态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切实保护好全市城乡规划区及主要公路、河流两侧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风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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