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延政办发〔2010〕196号
颁布日期:2010-1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延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延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延市发〔2010〕6号),设立延安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加强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职责。

(四)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管理工作。

(五)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中、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民政工作实施办法及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县区民政工作。

(三)承担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四)拟订全市救灾减灾工作计划,承担全市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五)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市城乡社区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七)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市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九)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一)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分配、监督和管理。

(十五)指导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六)协调指导残疾人联合会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政秘科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计生、考核、接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车辆和后勤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承担机关人员劳动工资、职级晋升、考核奖惩、教育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

负责机关内部的财务报账;指导、监督中、省、市财政拨付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县区民政专项资金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承担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三)救灾救济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市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捐赠和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负责灾情信息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拟订减灾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市内外减灾合作与交流;承担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代储工作。

(四)优待抚恤科

负责组织实施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优抚政策,拟订优待抚恤实施细则;负责革命烈士评审报批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陵园的建设与管理;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指导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务公开和换届选举工作;拟订城乡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基层群众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表彰;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监管工作。

(六)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扶持保护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拟订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拟订儿童收养、殡葬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指导婚俗和殡葬改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落人员的救助和收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6名,副科长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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