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延政办发〔2010〕168号
颁布日期:2010-1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老年人是一个需要特殊关怀和照顾的群体,搞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市从2002年开始对90以上高龄老人按月发放补贴。按照省政府〔2010〕111号文件要求,从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对全市80周岁以上老人按月发放生活保健补贴。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配套资金,不折不扣地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让广大老年人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根据陕政办发〔2010〕11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贴标准

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保健补贴。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具体补贴标准。

二、资金来源

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由省财政负担20%,即10元。根据延安实际,80—90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40元,由各县区从本级分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从慈善捐款或县区财政资金中安排解决。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按文件规定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三、执行时间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2、按照省上规定,由各县区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建立高龄老人信息统计和动态管理制度,逐人建立基本信息台账,并负责发放生活保健补贴。此项工作量大面宽,各县区要精心组织,认真细致地做好各个年龄段老年人数的核实核准工作,每年11月30日前如实上报市老龄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确保不漏一人、不多一人。

3、各县区要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杜绝乱发、套取、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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