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延政办发〔2010〕153号
颁布日期:2010-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公安局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延安市公安局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

2009年12月,延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延安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明确了以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在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类别,城乡统称为“居民户口”。为了进一步落实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精神,全市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户口整顿,完善人口信息,规范户籍档案,健全人口信息系统。年内完成以居住地登记户口及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簿》换发任务。

二、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

(一)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原则

1、农村居民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进城落户。

2、选择享受城镇政策待遇的实行城镇居民制度,本人和随迁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3、选择享受农村政策待遇,实际居住生活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实行城镇居住制度。

(二)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在城镇具有经常居住地(自有或租住房屋)。

(三)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办理

1、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在城镇住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房屋证明。

(2)本人及随迁人员原所在地行政村及乡(镇)政府证明。

(3)本人及随迁人员原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户口本、身份证。

(4)本人书面申请。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在本人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申请落户。

(2)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齐全,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核发《户口准迁证》。如材料不齐全,公安派出所应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

(3)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在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持《户口迁移证》在申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办理时限

(1)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受理审核合格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县局、分局审批。

(2)县级公安机关对派出所申报的材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

派出所受理申请人落户材料后,所有报批程序由公安机关内部报送,不得由申请人携带材料报送。

(四)农村居民进城居住的办理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的实施办法》,享受农村政策待遇,实际已居住生活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实行城镇居住制度,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办理城镇《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的流程如下:

1、办理城镇《居住证》的对象

在城镇居住生活,但仍然继续在农村保留宅基地、承包地、享受农村政策待遇的农村居民。

2、办理城镇《居住证》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及共同生活居住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

(2)现居住地社区、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

3、办理城镇居住证的程序

办理城镇居住证的农村居民,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材料齐全合格的,派出所二日内核发居住证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公安局、分局要高度重视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密户籍登记管理,既要严格户口迁移程序,又要简化环节,方便群众,防止只落户不履行迁移手续等问题发生。

(三)加强督导检查,落实各项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担负起户籍管理主管部门的责任,加强督导检查,强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为符合落户、居住条件的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各县公安局、分局依据此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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