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自然灾害应对和救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民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自然灾害应对和救助工作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3〕34号

各区县民政局:

今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较为严重的洪涝、地震、风雹等灾害,灾区群众生命和财产遭受严重损失。2013年与近10年平均相比,本市将呈现“汛期雨量有所下降,台风次数少于往年,但梅雨量偏多”的特点。6月起,本市将进入主汛期,发生暴雨洪涝、雷暴、台风等灾害风险很高,自然灾害总体形势非常严峻。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自然灾害应对和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区县民政局要切实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民政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救灾责任,始终把保障灾区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并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切实加强与气象、防汛、海洋、地震、农委、规土等涉灾部门的沟通,全力做好自然灾害的应对和救助工作。

二、充分准备,保障到位

各区县民政局要积极指导社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社区要充分整合社区资源为社区配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和设施设备;要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馆、学校等场所作为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醒目标志;要积极组织社区居民进行经常性的避灾演练,切实提升居民的自救互救能力。对孤老、孤儿及残疾人等困难群众,要逐户查访到位,尤其是要特别关注散居的农村五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对处于危险区域和危险房屋内的受灾群众,要及时提早转移,努力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迅速反应,及时处置

各区县民政局要科学运用市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发布的自然灾害信息,履行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灾时反映及时迅速、处置有力、救助有序,提高灾害意识和应急能力。灾情发生以后,要按照《自认灾害救助条例》和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第一时间派出工作小组到灾区核查,指导灾区开展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的饮用水喝、有临时住所,受伤灾民及时得到治疗,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遇到区域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困难,要立即向同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以求得到支援。

四、统计灾情、按时上报

各区县民政局要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强灾情报送工作,进一步提高灾情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各区县要建立灾害信息员队伍的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灾害信息员的查灾、报灾、核灾职能,及时掌握基层灾情发生发展情况。对于突发性的自然灾害,要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核查、汇总和上报灾情信息,不延报、不迟报、不虚报、不瞒报、不漏报。在掌握灾情信息后,应立即上报初步灾情,并在2小时内提供初步灾情汇总情况;灾情稳定之前要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应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在5日内上报核定后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汛期期间,本市民政系统将继续实行每月灾情零报告制度,各区县民政救灾干部在每月5日前,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书面形式上报市局,确保灾情收集和上报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2011年第四季度起,民政部建立了各省市灾情报送考核通报制度,我们也将分区县的灾情报送考核情况向区县通报。

五、加强值班、随时待命

各区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救灾工作的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市雨情、风情、强对流天气等各种灾害性气象信息,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及时组织应对处置灾情。各区县民政部门、街(镇)和村(居)委会灾害信息员和所有防汛救灾值班人员的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待命状态,以保证通讯畅通,确保随时可以进入救灾应急状态。

六、安排资金、科学管理

各区县民政局要按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安排好各级救灾资金预算和救灾工作经费,切实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要进一步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切实简化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要求,区分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公布资金分配、使用和发放等情况,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认真做好救灾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社会效益。

上海市民政局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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