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上海公益慈善宣传活动”的意见

颁布单位:上海市民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上海公益慈善宣传活动”的意见

沪民慈发〔2012〕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宣传《上海市募捐条例》和《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组织开展岁末年初的各项公益慈善活动,促进本市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于2012年12月集中开展“上海公益慈善宣传活动”(以下简称“慈善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慈善宣传活动”的意义

公益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支持下,上海公益慈善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本市的公益慈善活动在规范性、公开性和透明度方面还存在差距,公众的慈善意识和参与慈善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岁末年初,是各项公益慈善活动集中开展的时期,市政府要求在今年12月开展慈善宣传系列活动。开展“慈善宣传活动”,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公益慈善活动的公信力。今年6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募捐条例》是一部创制性的法律,对于规范和促进募捐活动,提高公益慈善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开展“慈善宣传活动”,宣传《上海市募捐条例》,可以帮助社会各界了解和遵循《上海市募捐条例》的各项规定,有利于更好地举办岁末年初的各类公益慈善活动,使之取得更大的成效和社会影响。

(二)有利于鼓励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开展。《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为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化、社会化、常态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开展“慈善宣传活动”,宣传《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有利于办好12月5日的“国际志愿者日”系列活动,鼓励和发动社会各界在岁末年初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志愿服务。

(三)有利于在岁末年初营造良好的公益慈善氛围。开展“慈善宣传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优良传统,倡导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进步的社会风尚,有利于提升公众的慈善意识,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社会和谐。

二、2012年“慈善宣传活动”的主题和时间

2012年“慈善宣传活动”主题是“阳光慈善和谐上海”。活动时间为2012年12月。

三、2012年“慈善宣传活动”的主要内容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主要开展以下三大类活动:

(一)开展《上海市募捐条例》和《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系列宣传活动。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两个《条例》,帮助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了解两个《条例》的意义、内容和重要规定,明确捐赠人、募捐组织、受益人以及志愿者和志愿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相关义务,提高依法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和志愿活动的自觉性,营造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良好制度环境和浓厚社会氛围。

(二)按照“合法诚信、公开透明”的原则,指导开展各项公益慈善活动。“合法诚信、公开透明”是《上海市募捐条例》规定的开展募捐活动的重要原则。在“慈善宣传活动”期间,要指导公益慈善组织按照这一原则和相关规定开展各项公益慈善活动,依法做好募捐活动的备案工作和信息公开工作,提升各项公益慈善活动的规范性、公开性和透明度。要通过提升活动的公信力,吸引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推动慈善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

(三)围绕“国际志愿者日”,开展志愿服务宣传和相关活动。12月5日是“国际志愿者日”,要以宣传《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为主要内容开展系列活动,如召开专题研讨会,实施志愿服务项目,评选表彰先进典型等。号召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围绕帮困、助老、助残、助学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在岁末年初形成志愿服务活动的高潮。

四、2012年“慈善宣传活动”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2年11月底)。召开上海“慈善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有关新闻媒体和各有关单位开展慈善宣传工作,开辟公益慈善专栏,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等,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12月)。组织开展慈善宣传系列活动。各有关单位根据“慈善宣传活动”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各项宣传活动、公益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三)成果落实阶段(2013年1月)。总结“慈善宣传活动”经验,将“慈善宣传活动”的成效转化为改善困难群众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实际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慈善宣传活动”的方案策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切实开展好“慈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到岁末年初的各项公益慈善活动中来。

(二)突出主题,做好宣传。今年“慈善宣传活动”要突出宣传十八大精神,宣传《上海市募捐条例》和《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积极打造“阳光慈善”运作方式,努力形成“和谐上海”浓厚氛围,加快形成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公益慈善活动发展机制。

(三)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慈善宣传活动”期间开展的各项公益慈善活动,应依法合规,坚持平等自愿、尊重捐赠人和受益人意愿的原则,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各公益慈善组织募集的款物以及款物的使用应按《上海市募捐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创新方式,务求实效。各有关单位要利用自身的资源和优势,因地制宜地组织好、开展好本单位、本地区的“慈善宣传活动”,精心策划一批创新性、有特色的活动。要把活动重点放在基层,扎扎实实地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营造“人人可慈善,人人做慈善”的浓厚氛围,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2012年11月14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